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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要保护他人人格权侵权人肉搜索或能终止
www.110.com 2010-07-19 16:08

  【案例】

  12月18日,“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大旗网、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因侵犯原告名誉权及隐私权,被判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分别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

  “关于对名誉权的保护,民法通则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关于隐私权的保护,现行的立法规定得不具体,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已经规定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在立法上,只有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隐私权,推而论之,我国公民应当享有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的上述判决确认保护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是有法律根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杨立新这样解释。

  据了解,对于网络侵权,现有的法律依据只有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基本都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涉嫌侵犯当事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著作权的规定,而并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当事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作了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说草案这一法条是一个比较成熟的法律条文,它划清了网络侵权责任的界限,既有利于保护网站经营者的行为自由,又确定了保护他人人格权的规则。”杨立新接受记者采访这样评价。

  “我认为,草案规定的内容还应该再完善一些,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杨立新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自己网站上发表文章,必须保证文章内容的真实性,而且不能含有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的侵权内容,否则就应当由自己来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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