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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条例年底出台 相关立法列人大议程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条例准确界定网络侵权的行政责任,相关立法列入明年全国人大议程

  为期两天的全国版权会议昨天在京闭幕。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在讲话中透露,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目前正在加紧制定中,计划于年底出台。该办法将重点解决网络侵权事件发生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ISP)所承担的行政责任。

  新技术条件下的著作权保护是世界性难题。此前,我国政府在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修订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但是,这些规定均缺乏具体操作条款,而网络侵权案件却逐年上升趋势。石宗源称,国务院法制办已将制定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条例列入了2005年立法计划。但是,在这部法律出台前,国家版权局将于年底前率先推出相关行政条例,以规范网络环境下作品使用传播的秩序。

  《条例》将对互联网侵权案件发生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如何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责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即一旦发生网络侵权事件,不光网络内容提供商(ICP)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联通、中国网通等ISP企业也可能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石宗源称,有关网络法规规章的制定将为我国下一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太福:信息转载用于商业用途应付费

  虽然近年来网络侵权案件比比皆是,但是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和立法,不能照着文字报刊等纸媒体以及其他电子媒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来“依葫芦画瓢”,应该有一套新的立法思维。

  互联网不仅仅是一个信息载体,它在言论出版自由、信息传播自由、保障公众知情权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过于严厉的著作权保护反倒会影响网络流通的速度,甚至妨碍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和空间。

  互联网是否侵权,这中间应该划一条界限,就是网站是否把转载或者上传的文章、图片、音乐、录音录像用于商业目的。如果是用来盈利的,必须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支付一定费用,否则可以视为侵权。比如现在一些网站大量转载报纸、电视和电台消息,还制作成付费短信,坐享“免费的午餐”等。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要给著作权人支付相应费用,应该有明文规定。

  而对于一些公益性网站来说,此类行为如果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的身份,应该不属于侵权行为,而且可以不支付著作权人报酬。但对于哪些网络信息享有著作权应该有一个详细的分类和规定,互联网信息自由流通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保护。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良珍:网络侵权可引入“避风港”原则

  网络著作权保护条例可引入美国的“避风港”原则:发生网络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网络侵权方面的案例主要集中在文章和音乐作品侵权方面。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此有一些规定,但是不够具体。国家版权局如能从行政角度出台对ISP侵权的管理办法,对规范整个互联网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有好处的。但是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角度看,最终是要运用司法手段,而不是行政处罚,而且行政处罚对于著作权人本身的利益影响不大。

  然而,即使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条例和法律出台,面临的一个最大问题是“谁来监管互联网?”依靠国家版权局本身,或者工商局、公安部等政府部门的力量,显然不现实。互联网内容浩如烟海,政府的监管能力是非常有限的,恐怕更好的办法是形成一个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机构,以及由著作权本人来自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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