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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审结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正式审结了两起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这家法院负责人表示,这两起案件的审结为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
  这两起案件分别是一名叫杨建的作者起诉四家网站侵犯其在网上发表文章的著作权纠纷案和《路上的感觉》一书的著作权人叶延滨起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纠纷案。
  据了解,去年12月1日,杨建以“海杨”为笔名在网易网站发表了题为《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的文章,并声明不得转载。但不久,杨建就发现北京青年报网传播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笔电新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找到啦因特网(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龙新闻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站都登载了这篇文章。杨建认为这四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令四家公司赔偿不少于人民币500元的经济损失;在网站上刊登更正声明;承担诉讼的有关费用。
  北青报公司在法庭上称,其网站刊载的文章来源于一署名“虎骨酒”的网民的帖子,但北青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笔电新人公司和找到啦公司则称,他们不知海杨就是杨建,否则会支付报酬;千龙网公司则称,这篇文章是网友发表在留言版上内容,留言板上内容不通过网站的编辑模板,所以网站无法控制,并且在知道后,千龙网已将文章移除,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北京市二中院知识产权庭经审理后感到,此案不仅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中经常遇到的电子证据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而且还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友发表在留言板或电子公告栏上的侵权内容,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法院最终判决北青公司、笔电新人公司和找到啦公司未经合法授权,侵害了杨建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因此各赔偿杨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北青报在其网站主页上刊登署名更正声明。而千龙网公司网站刊载的涉案文章系网友自由发表在留言板上的内容,对此网络服务商应移除侵权作品,而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所以判决驳回杨建对千龙网公司的诉讼请求。
  叶延滨一案的争议的焦点则是搜狐网站对其设置搜索引擎,为公众提供快速、便捷的信息搜索服务所产生的后果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今年1月3日,叶延滨发现其作品《路上的感觉》一书,被多来米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开办的网站,未经他的许可擅自全文进行了登载,而且与搜狐公司开办的搜狐网站有链接关系。为此叶延滨请求法院判令搜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开办的网站显著位置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人民币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搜狐采取停止链接作品的措施,已履行了合理的义务,而网站提供链接服务(搜索引擎)的行为则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搜狐网站,将以“叶延滨”及“路上的感觉”作为关键词的内容全部从搜狐网站上加以删除的要求,法院认为缺乏合理性,不予支持。因此,北京市二中院依法判决驳回叶延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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