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含义
网络作品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基于此,网络作品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第二层是指网上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修改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特征
1.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2.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
3.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
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措施
1.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就网络的具体而言,对他人作品的使用主要是通过将作品复制上载并在网上进行传播的方式实现。所以,决定网站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前提条件应当是网站有擅自复制他人作品并在自己的网上进行传播的事实存在。
2.由于设链网站并没有形成对作品的复制,所以不构成对被链作品复制权的侵权,设链网站的链接行为没有构成对作品的传播,不构成对链作品复制权的侵权;
3.由于计算机软件极易复制、转移,删除和销毁,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很有可能会造成证据灭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对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意义重大。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应当及时裁定是否准予采取保全措施。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著作权人应当在15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采取诉前证据保全应当注意:1、主要适用于涉嫌侵权证据基本被对方控制,申请人举证客观上存在困难。2、保护市场主体正常的工作秩序,并不得损害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如涉及他人秘密信息的,出示的对象应当仅限于法官。3、有义务披露证据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证据的,视为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的证据和主张,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证据作出对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认定。
4.我国刑法虽已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更多的是“以罚代刑”,即对犯罪行为只追究行政罚款等行政责任,而极少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网络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力度,给予罪犯足够威慑力的监禁或罚金,是今后著作权刑事审判的方向,也是最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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