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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 CN域名和中文域名有关的行政程序中被投诉
www.110.com 2010-07-19 16:37

 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四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如果在程序进行期间就争议域名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应当立即通知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四十一条第2款规定,如果在程序正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就被争议域名提起了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程序,或继续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应注意,如果专家组裁定将某一域名注销或转移,该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后执行该裁决。但是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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