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参与
www.110.com 2010-07-19 16:37
答:不参与。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前文已经提到,如果案件专家组做出裁决,裁定将所涉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予以注销或转移,相关注册服务机构将执行该裁决。
相关文章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公告 今起个人无资格
- ·《关于加强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管理的通知》
-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的情形是哪些?
- ·【中国互联网状况】中国互联网文化的活跃中心
- ·【中国互联网状况】互联网服务业排名升至次席
- ·【中国互联网状况】“.中国”域名进入全球互联
- ·【中国互联网状况】解读白皮书:遏制违法信息
- ·【中国互联网状况】解读白皮书:促进信息公开
- ·《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互联网药品交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 ·【中国互联网状况】建立门户网站促进信息公开
- ·【中国互联网状况】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体系渐形
- ·【中国互联网状况】建立门户网站促进信息公开
- ·【中国互联网状况】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体系渐形
- ·【中国互联网状况】建立门户网站促进信息公开
- ·【中国互联网状况】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体系渐形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