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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雾里看花水中望月
www.110.com 2010-07-19 16:05

  国内目前就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还存在较大分歧。虚拟财产是否能划归物权,还存在很大争议。目前对其难以立法保护,主要是两种观点之间冲突非常激烈,短时间内无法将任何一种观点上升到立法的高度

  花费上万元沉迷网络游戏的少年,为了摆脱网瘾,不惜在手上刺字以作警示;只因发现了网络中的漏洞,天之骄子竟偷窃网游中虚拟Q币,最终锒铛入狱;为了一把网络虚拟的“屠龙刀”,竟持刀刺死昔日网友……

  最近大量因网络游戏带来的悲剧事件见诸报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讨论。但网络虚拟财产问题在目前中国法律上仍属于真空地带。随着网络经济的日益发展与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扩张,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确认与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法律研究的新课题,并且对中国传统法律理论提出了新的强有力的挑战。

  就此,笔者采访了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盛邦中国法律顾问有限公司首席顾问于国富律师。于律师对于中国互联网络领域的法律理论与实践有着深刻和独到的理解。

  虚拟财产:花非花雾非雾

  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已进入高速发展期。《2007中国互联网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在2006—2008年间,网络游戏产业总值将达到221.6亿元。其带来的巨大财富效应已经显现。但是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这堆虚拟“重金”却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不断严重的盗号现象引起众多网民不满,要求加强对虚拟财产保护的呼声不断升高。

  谈到网络虚拟财产,于国富律师说道:

  “目前从法律上来看,并没有一个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明确定义。目前大家讨论的虚拟财产,并不是法律概念。因此,每个人理解的内涵和外延是有差异的。

  我个人理解,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看。广义而言,银行账号、网络ID、电子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设备等作为体现了一定交换价值甚至包含了一定的金钱价值在内的符号、数据流等,都可以当作虚拟财产来讨论。而随着技术的发展,这个范围会越来越大。

  从狭义来看,网络虚拟财产,特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只包括那些网络玩家通过支付费用取得、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内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可能性的虚拟品,其典型表现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游戏金币及游戏角色ID等。

  可以说,我国目前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尚处空白。因此,无论是对其定义、法律属性等很多方面都存在争议。”

  于国富律师继续谈道:“目前国内对于虚拟财产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法上的财产属性,应当修改相关立法,对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进行同样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网络空间中、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不同于传统类型财产的特点,但它仍然是一种特殊的物,接受物权法对它的规制。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分配上,亦应确定归属于特定的所有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对这种财产作出具体规定,为了建立和完善对网络虚拟财产及其权利的保护,我国应当在《物权法》中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为物权客体,具有物的属性,并制定相应的物权规则。

  杨立新教授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一文中表达出来的观点,具有非常强的代表性。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有着本质的不同,不应当从财产权利意义上来保护,而是使用其他相关法律关系来保护。例如,在网络游戏中丢失了‘屠龙刀’,可能会有两种原因,一种是有黑客侵入计算机系统,另一种是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出现了问题。这两种情况,都可以通过传统法律来解决。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的人,应当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未能履行服务质量承诺的运营商,应当根据合同违约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必通过另外设定某种法律上的‘财产权’来进行保护。

  例如在朝阳法院审理李某诉北极冰公司案件中,法院就从服务合同纠纷角度进行了判决。

  另外,我们所讨论的大部分‘网络虚拟财产’都储存在相关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中,有些甚至经过服务商声明保留所有权。所以,很难将其所有者明确确定下来。也正是由于这一点,我并不同意把网络虚拟财产和物权直接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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