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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4 13:38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新,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玉泉营农场机关家属院133号。

  委托代理人刘正峰,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英勇,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晏河乡河川村农民,现住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院内。

  委托代理人李磊,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新因与被上诉人王英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16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旭红担任审判长,法官卢丽莎、石东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英勇在一审中起诉称:2008年6月16日,王英勇在河北清源县收购西瓜后,委托清源县平安配货中心联系了潘新所有的冀F37181号货车,并于当日晚十二时与该车司机李保军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书》,约定由潘新将西瓜发往北京新发地,每吨货物运费100元。协议签订后,李保军于17日早五点钟把车开到配货站,一起到批发市场拉货。下午四、五点钟装车完毕,一共拉了13吨西瓜。王英勇预付李保军600元运费,双方约定剩余700元运费待运到新发地后付清。李保军承诺当晚八、九点钟就能到达目的地,但李保军却把西瓜拉到了潘新白沟家中,且关闭了手机。直到6月18日上午十点王英勇才与潘新取得联系。来到白沟后,潘新向王英勇索要5万元,又强迫王英勇与其签订《补充协议》,王英勇无法答应。后经反复交涉,王英勇凑了5000元作为押金交给潘新,被迫签订了《补充协议》。之后,潘新才同意将西瓜送往新发地。但到新发地后,由于耽误了时间及路上颠簸,西瓜已经破裂,无法出售,致使王英勇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王英勇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撤销王英勇、潘新于2008年6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判令潘新返还5000元押金;3、判令潘新赔偿王英勇经济损失39 000元;4、诉讼费由潘新承担。

  潘新在一审中答辩称:2008年6月17日,潘新的司机李保军将西瓜装车完毕后,王英勇拒不预付运费600元。6月18日李保军将车开到白沟。为了让王英勇交纳运费,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由王英勇支付5000元押金,待货运到北京后押金再退还给王英勇,可王英勇也没有再支付5000元押金。6月18日晚李保军将西瓜运到北京后王英勇拒不卸货,直到19号才将西瓜从车上卸下。王英勇的西瓜都已经出售,并不存在损失,故潘新不同意王英勇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16日,王英勇与潘新达成口头运输合同,由潘新出车将王英勇的13吨西瓜从河北清源县运至北京,每吨运费100元,共1300元。6月17日西瓜装好车后王英勇支付潘新的司机李保军600元运费。因双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李保军将西瓜运到河北白沟。2008年6月18日李保军与王英勇在白沟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2008年6月18日晚12点前卸完货,不加运费;2、如18号卸不完货,19号上午12点卸完,加停车费200元,超过12点,下午3点前另加300元;3、王英勇交李保军押金5000元,李保军车辆及人员安全回白沟,押金退还,剩余运费700元在押金中扣除。2008年6月18日晚西瓜运至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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