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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诉伊朗和伊朗Markazi银行
www.110.com 2010-07-24 13:38

  案件事实

  在美国驻德黑兰的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发生后,阿尔及利亚介入,为两国解决人质危机进行调解,并于1981年1月19日发表了两项声明,即一份“一般声明”和一份“解决求偿声明”。一般声明记录了两国为解决人质危机而作的核心承诺,其中伊朗承诺释放所有人质,以换取美国将伊朗在美的财产恢复到1979年11月14日前的状态,即冻结令颁布前的状态;美国则承诺终结在美国法院进行的所有针对伊朗和伊朗国有企业的诉讼,并使这类诉讼的决定和判决无效,禁止任何进一步的诉讼和求偿,通过美伊之间的仲裁来解决所有的求偿。解决求偿声明建立了一个伊美求偿法庭作为解决伊美之间求偿的机构。该法庭设在荷兰的海牙。

  按照伊美两国最初同意的方式,伊朗应该在担保账户内存入并保持不少于5亿美元用于支付有利于美国的赔款,因为伊美求偿法庭只受理1982年1月19日前提出申请的案件(政府间的求偿除外),所以经过十年后,这些案件的审理已经完成了绝大部分。1992年5月,因为伊朗对美国做出了一笔大额赔付,担保账户内的资金仅剩余2.5亿美元。此后伊朗没有再向担保帐户内注资,理由是剩下的数额已经足够支付剩余案件的赔偿。1993年9月12日,美国和联邦储备银行诉伊朗和伊朗Markazi银行,要求伊朗继续向担保账户内注入资金,以使该账户内的资金数额不低于5亿美元。而伊朗认为担保账户内的金额已经足以支付剩余案件的索赔数额,所以它没有义务再向担保账户内注资。本案诉讼由此而生。

  原告诉讼主张及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由于未能保持该担保账户中的余额不少于5亿美元而违反了一般声明中第七段的义务。原告要求伊美求偿法庭判令被告向担保账户中补充资金至5亿美元并保持这一余额水平直至所有针对伊朗的赔偿请求都得到满足。此外,原告还要求,在被告尚未完成向担保账户补充资金至5亿美元的任何时刻,伊美求偿法庭允许原告将任何有利于伊朗,而向美国的求偿款额都存入该担保账户,直到该账户内的余额达到5亿美元时为止。

  原告认为,只要伊美求偿法庭内针对伊朗的求偿诉讼请求尚未解决,伊朗就应该按第七段的明确规定在担保账户中保持最少5亿美元的余额。原告坚持只有在伊美求偿法庭的大法官向阿尔及利亚中央银行确认所有针对伊朗的求偿诉讼都得到履行,被告补充资金的义务才告终止。

  被告诉讼主张及理由

  被告否认其在此诉讼中负有任何责任。被告声称,在他们看来,因为担保账户中的现有余额足够支付任何将来伊美求偿法庭裁决伊朗支付的赔偿请求,所以被告没有义务再向担保账户中注资至5亿美元。另外被告还主张伊美求偿法庭对于技术性协议没有司法管辖权,而该协议仅对签约的四家银行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还认为此案中联邦储备银行没有起诉资格,Markazi银行也不是适当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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