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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振华机械技术咨询公司、诉被告香港确悦航
www.110.com 2010-07-24 14:54

 
  原告振华机械技术咨询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诉被告香港确悦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确悦公司)、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振华公司诉称,1999年初,原告委托案外人北京招商局国际货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安排一批飞轮的运输。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原告要求该批货物最迟应在1999年4月30日前到达美国芝加哥。招商公司以货运代理人身份代办货物出厂,运送港口等手续,并联系介绍案外人浙江温州远洋货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公司)也作为货运代理人安排货物从温州的装船事宜。1999年3月18日,原告收到温州公司寄来的进仓单。3月25日,原告通过招商公司得知该货物已装船。4月10日,原告收到招商公司转来的一张提单,该提单为被告确悦公司以无船承运人身份签发的海运联运提单。

  该提单记载:托运人振华公司,收货人美国联合大平洋公司,船名凌昌河,装货港温州,卸货港长滩,交货地芝加哥,装船日期1999年3月25日,提单号:B/L COSU3760203150.原告收到提单后当即寄给进口方美国联合太平洋公司。4月12日,美国联合太平洋公司来电说明,即将抵美的班轮中无“凌昌河”号。原告立即要求招商公司查明情况,得知该货物的实际承运人为中集公司。按其安排上述货物应在装上“凌昌河”号后由温州运到上海港并换乘“普河号”班轮。据招商公司所称,该货物应在“普河”号上确定无疑,而原告在此之前对该轮船安排毫不知情。但是经美国联合太平洋公司再次确认“普河”号上也没有该批货物。

  之后经原告强烈要求,通过最终查证于4月15日原告得知,该货物柜被丢在上海港已达两周之久而无人问津,即实际在上海港发生了甩货。其时,通过海运已不可能在4月30日之前抵美,原告为避免因货物迟延交付使得美方因生产线停顿而发生约为每日100万美元的巨额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必将通过诉讼程序转嫁到原告身上)。为避免面对上述违约之诉,原告不得已采取紧急措施,另行租给一批货源,重新报关,空运并承担了全部费用。

  原告认为被告确悦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给原告,应依法承担作为承运人所应尽的合理、谨慎照管货物的责任。依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以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日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第四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根据被告确悦公司所签发的提单,装货港为温州,卸货港为美国长滩,其责任期间应从其在温州收到货时开始,到长滩交付货物时截止。原告自接到提单后至损失发生之前对转船事宜豪无所知。被告确悦公司也从未征求过原告意见即在上海转船,由此产生的风险理应由承运人承担。本案中,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在转船的过程中造成的。说明被告确悦公司在责任期间内未尽到合理谨慎照管货物的职责,并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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