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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香港大顺航
www.110.com 2010-07-24 14:54

  原告: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瑞福,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立先,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桐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大顺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武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伟膺、高移风,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香港大顺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7年2月8日20时22分,大连港锚地东南风2级,有雾。雾自东南向西北扩散,浓度逐渐增大。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公司天津分公司(简称天津分公司)所属“津油六号”轮(船长94.4米,型宽14.2米,型深7.1米,主机为柴油机3200马力)于当日20时45分许,满载4000吨轻柴油,驶离大连甘井子码头返航天津新港。该轮两部雷达工作正常,目视距离约1—2海里,驶入航道罗经航向90°,航速约每小时10海里。20时52分许,左正横大连港6号灯浮。21时04分许,左正横4号灯浮。“津油六号”轮又航行8分钟后,改驶罗经航向180°,自北向南穿越第一货轮检疫锚地航行,能见距离仅100—200米。在这种情况下,“津油六号”轮未派员了望,未使用雷达持续观察,仍以每小时约10海里的速度航行。此时,“津油六号”轮凭视觉发现前方约200米处香港大顺航运有限公司(简称大顺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红宝石”轮,立即采取右满舵停车的措施,但是,因两船距离较近,不足一分钟,“津油六号”轮船首偏右部位与“红宝石”轮左舷第一舱相撞。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主管机关调解未成,天津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红宝石”轮锚泊位置不当,且在雾中雷达疏于戒备,了望疏忽,未按规定施放雾号,请求大顺有限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两轮修理费、船检费和“津油六号”营运损失、洗舱费等共计人民币1729444.10元。

  大顺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红宝石”轮(总长146.44米,型宽22.6米,型深12米,总吨位12087吨),案发时停泊在大连港第一货轮检疫锚地,锚位为测黄白咀灯塔真方位193°,距离1.5海里处。当日20时至24时,该轮值班人员发现海面起雾,能见距离为100米。虽然“红宝石”轮航行日志记载按规则行动,但未注明具体怎样行动。船长称,在21时08分时,三副鸣过1次雾号(一长声)。但三副称,21时05分时,遵照船长命令,立即鸣了汽笛,一长一短,答辩状中又称:“在雾中已敲锣号,未来得及敲钟”。显然,未按规定施放雾号。大顺有限公司答辩称:“红宝石”轮的锚泊位置未超出规定的锚泊范围;雾起时,雷达已开启;了望并无疏忽;雾中锚泊,虽未敲钟,但不是造成碰撞的原因。并反诉“津油六号”轮违反规定,穿越锚地,雾天高速航行,不善于使用雷达,疏于了望,未鸣放雾号,避碰措施不当,造成碰撞,该公司应承担全部碰撞责任。要求天津分公司承担“红宝石”轮营运损失费、额外消耗的燃料费等共计117075.66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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