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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启通船务有限公司因船员操作吊杆不当致海
www.110.com 2010-07-24 14:54

 申请人:香港启通船务有限公司(KAITONE  SHIPPINGCOMPANY  LIMITED),住所地香港德辅道东宁大厦。

  1996年8月9日19∶45时,申请人香港启通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通公司)所有的“启通6号”(KAITONE  NO.6)轮在广州黄埔港集装箱码头8号泊位装货。10日03∶50时装货完毕,共装载99个集装箱,准备运往香港中转到国外。装货完毕时,天下中雨,风力4级,船舶摇摆,该轮水手罗志伟在进行吊杆复位操作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该轮吊杆右舷稳索和千斤索破断,吊杆失控。失控的吊杆摆向右舷,导致该轮向右倾斜,所载的36个集装箱落水,并将停靠在该轮右舷边的“新海9号”拖轮压沉。

  “启通6号”轮系非机动驳船,船籍港为香港,在香港注册登记的。据该轮船舶证书记载,该轮总吨位为1419.66吨(根据泰晤士丈量法丈量)。中国船级社受广州海事法院委托,根据《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对该轮进行吨位丈量,丈量的结果,船舶总吨位为1049吨。

  事故发生时,在“启通6号”轮上任职的船员有船长陈金华、水手罗志伟,两人均系香港居民,未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该轮于8月9日向广州港务监督办理了本航次《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

  启通公司提供的香港海事处出具的意见书证实,根据香港现行海事规例,类似“启通6号”轮这种非机动驳船,不要求船上人员持有适任证书,也不要求船上吊机操作员持有资格证书。

  启通公司就该事故引起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请求,于1997年7月15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要求赔偿限额按该轮总吨位1419.66吨(根据泰晤士丈量法丈量)计算为320583.22计算单位(换算为448816.51美元)。同时并申请设立责任限制基金。1998年3月25日,启通公司提出变更赔偿限额的申请,请求根据《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对该轮进行吨位丈量所得的总吨位1049吨计算赔偿限额,应为258683计算单位(换算为356982.54美元)。

  广州海事法院受理该申请后,于1997年8月16日在有关报纸上发布公告,通知与该次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如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该院提出。

  在公告期限内,落水部分集装箱的箱主?诺雷侠班轮(马耳他)有限公司〔NORASIA  LINE(MALTA)  LTD.〕(以下简称诺雷侠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异议,称:“启通6号”轮所装集装箱轻箱在下,重箱在上,属于配载不当;该轮船员明知船上吊杆重约29吨,吊杆的左右摇摆对船舶的稳定性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操作中应收紧吊杆的控制绳,固定好吊杆头。但该轮船员没有这样做,致使事故发生,其行为属于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启通公司无权享受赔偿责任限制。根据广东省港务监督局发布的《广东省内河非机动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及广东省航政局发布的《广东省小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定》,在“启通6号”轮这类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但启通公司为该轮配备的船员未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属于船舶不适航,启通公司也无权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如果申请人可享受赔偿责任限制,赔偿限额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丈量出的船舶总吨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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