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长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外运大楼11楼A、B座。
代表人:余海涛。
委托代理人:刘全英,广东长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市美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1107室。
法定代表人:周伍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理扬,深圳赤湾轮船运输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马道兵,男,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马家乡中心校。
委托代理人:李东明,男,汉族,1962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洪山居委会建安路25号1栋2单元304号。
原告广东长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长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美泰公司)、马道兵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14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于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全英,被告美泰公司委托代理人高理扬,被告马道兵委托代理人李东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运公司诉称:2000年5月31日,美泰公司的市场部经理马道兵委托长运公司向地中海航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称地中海公司)订舱,运输一批纸巾到阿尔及尔。马道兵提交的托运单上托运人签字盖章处盖有伟宏船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称伟宏公司)的章,并指明由美泰公司在深圳支付运费。货物于7月6日到达目的港阿尔及尔。长运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于7月20日向地中海公司预先支付了该批货物的运费共计4,391美元和港币110元。按照托运单上的指示,长运公司于6月13日向美泰公司开具了货运代理业专业发票,要求支付上述运费和货运代理费共计4,525美元。美泰公司于2000年7月3日向长运公司支付的15,717美元的海运费包括3票马道兵以伟宏公司的托运单向长运公司订舱的海运费共计6,404美元。但本案所涉的海运费和代理费,美泰公司至今未付。美泰公司应对其市场部经理马道兵的业务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偿付海运费及代理费4,525美元及其自2000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
被告美泰公司辩称:马道兵不是美泰公司的员工,美泰公司也没有委托长运公司进行运输,虽然美泰公司曾代伟宏公司向长运公司支付过运费,但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应依法驳回长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马道兵辩称:马道兵是伟宏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伟宏公司承担。伟宏公司在内地没有经营权,为了便于开展业务,马道兵才在名片上印有美泰公司的名称。长运公司明知伟宏公司在国内没有经营权,却执意为其代理货运,长运公司应承担因其过错所造成的损失。请求驳回长运公司对马道兵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