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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舶买卖合同关系确认之诉纠纷
www.110.com 2010-07-24 14:55

  原告:山东省威海船厂

  地址:中国山东省威海市海滨北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闫福池,厂长

  委托代理人:胡正良,大连海事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单红军,大连海事大学教师

  被告: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SCHOELLER HOLDINGS LIMITED)

  地址:284, Arch. Makarios III Ave., Fortuna Court, Block B, 2nd Floor, Limmasol, Cyprus

  原告山东省威海船厂与被告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无船舶买卖合同关系确认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闫福池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正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11月21日,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司商务庭核准了被告委托的英国黑尔•泰勒•迪克森律师事务所(HILL TAYLOR DICKINSON)以原告为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该法庭并于2000年11月30日认可了被告律师准备的“仲裁索赔表格”(ARBITRATION CLAIM FORM)。该表格已由其委托的中国律师送达原告。被告在其“仲裁索赔表格”中认为,依据其在1995年12月22日与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编号分别为CMEC HB 9605、CMEC HB 9606,船舶建造编号分别为CZ006、CZ007两份船舶购买合同,其有权基于上述两艘船舶的缺陷对原告提起仲裁。本案的事实是,1996年4月6 日,原告与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签订了编号为CMEC HB V9602的船舶收购合同,在此之前和之后原告根本不知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与被告之间何时签订了两份编号为CMEC HB 9605、CMEC HB 9606船舶购买合同,也不知道该两份合同中将原告列为共同卖方,原告也从未委托或答应过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以原告的名义再签订其他船舶买卖协议,因此,原告根本不可能签字盖章认可CMEC HB 9605和CMEC HB 9606号船舶购买合同,事实上该两份合同中也没有原告的签字盖章。其实,被告早已知道原告尽管被列为上述两份合同的共同卖方,但原告只是合同约定船舶的建造者,如其于1999年7月30日签署的交接船协议。上述事实足以表明,(1)原告与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编号为CMEC HB 9605、CMEC HB 9606两份船舶购买合同的合同关系;(2)原告与被告之间也根本未达成过该两份合同载明的仲裁协议。被告在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司商务庭的诉求依据的合同编号为CMEC HB 9605、CMEC HB 9606,涉及的船舶建造号码为CZ006、CZ007。该两艘船舶也是原告与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MEC HB V9602船舶收购合同规定的6艘船舶中的两艘,其建造地为中国山东省威海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针对合同争议,合同履行地具有管辖权,故中国法院具有当然管辖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编号为CMEC HB 9605、CMEC HB 9606船舶购买合同的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仲裁协议,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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