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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对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广州公司
www.110.com 2010-07-24 14:55

 
    原告:阳光对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阳光公司”)

    被告:中国外运广州公司(简称“广州外运”)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2001年4月17日,原告与三菱公司签定了购销120吨金属硅的合同。5月14日,原告委托被告从广州承运金属硅到日本横滨港,并由被告代理办理报关手续。5月15日,被告委托广州市黄浦区文冲沙围十社仓库派拖车到华南储运公司仓库装运原告的货物。华南储运公司出具的《货物出库记录》、《出库单》和《放行条》记载,共装金属硅120件,重量为120吨(其中小粒度的60件,60吨)。分别装载于6个20英尺的集装箱,每个集装箱装20吨。装货后由货车司机关闭集装箱门并加铅封。广州市黄浦区文冲沙围十社仓库出具的《证明》记载,在装货过程中由原告的业务员监装。5月19日,被告为承运上述货物签发了编号分别为GZM20105063、GZM20105064的两套提单。两套提单记载:托运人是原告;收货人由托运人指示;装货港为中国广州,目的港为日本横滨港;货物为60袋金属硅,总重60,180公斤;运费预付;交接方式为堆场到堆场(CY/CY);托运人装箱并计数。其中GZM20105063号提单项下的集装箱号码为:CNCU2866964、CNCU2558107、CNCU2551210.GZM20105064号提单项下的集装箱号码为CNCU2534620、TRLU2084040、CNCU2533578.广州港黄埔港务公司集装箱部检查桥收箱单记载,CNCU2551210、CNCU2533578两个集装箱的货物重量均为18.95吨,CNCU2866964、CNCU2558107两个集装箱的货物重量均为18.84吨。原告确认,上述两份提单已经转让给三菱公司。

    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NKKK检验公司进行检验,6月15日出具《检验报告》,该报告记载:6月1日收货人卸CNCU2551210号集装箱的货物时,仓管员发现少了两包,但封号完好无缺,考虑到其他两个集装箱的货物可能短缺,故要求该公司做调查。调查的结果显示,柜号为CNCU2866964、CNCU2558107两个集装箱封号与提单上的封号一致,明显没有被打开过的痕迹;在打开该两个集装箱时,发现每个集装箱中少两包;此外,CNCU2866964号集装箱中,有4包潮湿,经对湿货进行化学测试,没有盐水成分;一包货物可能在运载前已湿,另外三包可能是被从顶板破缝漏进来的水所湿。

    6月25日三菱公司向原告索赔称:合同01DF-E017及01DF-E009发生了严重短缺,产生了7,895美元的索赔。作为解决方法,其将从合同01DF-E017及合同01DF-E009第二、第三船的货款余额中扣除。7月6日三菱公司又出具了一份索赔函,对其6月25日出具的索赔函进行说明。该函称,01DF-E017号合同项下60吨金属硅短少6吨,损失4,740美元,水湿 4袋,损失360美元; 01DF-E009号合同项下60吨化学级金属硅,短少2吨,损失1,930美元;检验费659美元;实际损失7,689美元。短货的4个集装箱的铅封均完好无损,故问题均发生在封箱之前。因此向原告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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