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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承运人违规配载危险品造成船沉货损无权享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裁判要旨

  长期从事海上货物运输,对国家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是明知的,但为了谋取私利,冒险违规配载危险品,对有可能发生的事故采取放任的态度,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案情

  2003年5月21日,原告上海波蜜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波蜜公司)委托厦门弘信公司与被告上海海华轮船有限公司(下称海华轮船公司)以运单形式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海华轮船公司将其6个集装箱的饮料由上海运至广东黄浦和蛇口,海华轮船公司安排“华顶山”轮实际运输。2005年5月25日,“华顶山”轮装载包括原告货物在内的共计36家货主的142个集装箱由上海港启航,船舶行至台湾海峡时,发现NO.2舱出现明火,“华顶山”轮根据厦门海事局的指令驶抵3号锚地自救。同时,“沪救12”轮也抵达现场救助,“华顶山”轮明火被扑灭,“消拖8号”船抵达协助冷却。“华顶山”轮停靠码头开始卸货。此时,NO.1舱传出沉闷的爆炸声,同时舱内冒出浅黄色的烟雾,之后又有4次爆炸声。本次事故中,原告的6个集装箱随船入水。后连同其他集装箱一起堆放在东渡码头货场。经检验,原告的货物4箱全损、1箱不合格,另一箱如在50天内销售则尚有残值21600元,但原告来厦门提货须向码头交纳12000元的费用,且不能保证如期售出,原告权衡后决定不再提货。经厦门海事局调查,“华顶山”轮的火灾系因NO.2舱装载的保险粉受潮聚热自燃所致,同时在NO.1舱内过硫酸钠应属于违规装载。

  裁判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华轮船公司应对原告遭受的货物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海华轮船公司赔偿原告波蜜公司货物损失714560元。

  海华轮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审理后认为:

  原审认定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且不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结论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国内沿海货物运输实行严格责任,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归责于托运人、货主的原因,海华轮船公司就应对本案的货损承担全部责任。厦门海事局已认定“华顶山”轮火灾沉船事故是一起严重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责任事故,海华轮船公司对此认定未持异议,且不能证明其对事故的发生有免责情形,因此其应当向因沉船事故而受损的货方或相关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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