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聚友公司)的委托,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荣公司)承运824箱女鞋。1998年1月26日,长荣香港有限公司(Evergreen Star Hong Kong Ltd)作为长荣公司的代理人签发EISU010800129251号提单一式三份,记载,托运人为聚友公司,收货人为哈米德。尤少菲有限公司(Hamid Uosifi Ltd)(下称哈公司),承运船Ever Deluxe 0764RW—001航次,货物为824箱女鞋,装入一只40英尺集装箱,箱号EMCU 2359532,装货港香港,卸货港为芬兰科特卡,交货地俄罗斯莫斯科。提单左上角标明的公司名称为Evergreen Marine Corporation.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长荣公司对其是争议货物的承运人没有异议。
上述货物于同年2月25日运到科特卡后,长荣公司委托俄罗斯圣彼得堡的货物互运公司(Intercargo)以牌号为B875EO78的汽车运往莫斯科。根据17775870l/TAW号国际公路运单(International waybill)的记载,B875E0号汽车于l998年3月19日在科特卡装载EMCU 2359532号集装箱运往莫斯科,集装箱内装824箱女鞋及卫生巾;1998年3月26日,承运人在莫斯科的Shelkovskayu海关将货物交给“帕尔莫”(Palmer),收货人在“监控单”盖章确认已收到了本案所涉的货物。3月27日,上述集装箱空箱运回科特卡的集装箱场站。
1999年1月22日,聚友公司传真长荣公司,要求长荣公司告知上述集装箱的运费和滞期费。2月2日,聚友公司再次发出传真询问。2月9日,长荣香港有限公司传真聚友公司,称上述货物已于1998年3月20日以汽车运往莫斯科。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长荣公司提供了HAMID YUSEF于1999年10月11日发给长荣公司的复代理人海外货运国际公司(Overseas Cargo International)的传真,称根据其指示,上述集装箱已交付给收货人“帕尔莫”(Palmer)。长荣公司还提供了哈公司于1999年6月24日发给海外货运国际公司及聚友公司的传真,哈公司称,其已向聚友公司支付了全额货款。
l999年11月4日,聚友公司向原审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长荣海运公司(Evergreen Marine Corporation),要求判令其赔偿货物损失、利息及其他损失59,931.69美元。在本案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聚友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述,聚友公司是以提单中标明的公司得知长荣公司的英文名称的,而长荣公司的中文名称是从英文翻译而来的,可依据长荣公司提供的准确名称进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