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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航业有限公司等与辽宁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再审申请人:富春航业股份有限公司(WOODTRANS NAV-IGATION CORPORATION,PANAMA)。住所地: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城53大街阿贝泽新奥巴里奥托里班可瑟16楼(53RDSTREET URBANIZACION OBARRIO TORRE BANCOSUR,16THFLOOR,PANAMA,REPUBLIC OF PANAMA)。

  法定代表人:张义强(Mr.Tiong Ngie-kia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梅,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文贵,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胜惟航业股份有限公司(SANWAI NAVIGA-TIONS.A.,PANAMA)。住所地:中国台北市光复南路276号6楼。

  法定代表人:林清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梅,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文贵,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鞍山市南中华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刘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鹏南,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富春航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公司)、胜惟航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惟公司)因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辽经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00年10月8日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胜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清池、富春公司和胜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童梅、鞍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鹏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认定:1995年2月20日,鞍钢公司与香港千金一公司(以下简称千金一)签订了买卖合同,鞍钢公司供给千金-热轧卷板5000吨,每吨295美元,FOB价,信用证结算。同年6月30日,富春公司所属的“盛扬”轮(UNISON PRAISE)在大连港受载了上述合同项下的货物。货物装船后,承运人莫帕提航运公司(以下简称莫帕提公司)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提单交给了鞍钢公司。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鞍钢公司,收货人根据雅加达BUMI DAYA私人银行SAID支行指示,装货港为大连,卸货港为雅加达,货物重量5155.520吨。7月21日,“盛扬”轮抵雅加达港,货物卸船后,承运方未收到正本提单即将货物交给了提单上列明的通知方。鞍钢公司接到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即通过中国银行鞍山分行向开证行转交包括正本提单、商业发票等在内的全套单证予以结汇。商业发票载明货物总价值为1,520,878.40美元。上述单据于7月8日转到开证行,因信用证出现不符点开证行将全套单证退回,鞍钢公司于8月20日收到退回的提单和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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