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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宏丰运输有限公司诉珠海格力音视有限公司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格力音视有限公司(以下称“音视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银行珠海分行(以下称“南通银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宏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宏丰公司”)

    原审被告:香港越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越标公司”)

    原审被告: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以下称“格力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音视公司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中方为格力集团、投资外方为越标公司。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1997年7月25日期间,一直由越标公司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企业的经营权交给越标公司,越标公司负责生产管理和海外市场销售,组织必要的部分原材料进口;承包期间,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如发生经济纠纷,由越标公司承担责任。

    南通银行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注册的金融企业。1986年12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南通银行颁发了汇管字第122号《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其经营外汇业务范围主要有外汇放款、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托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进口贸易结汇和押汇等业务。

    1996年10月3日至1997年2月3日期间,音视公司委托宏丰公司将33单货物从珠海运至香港,订舱单载明:承运人为宏丰公司,发货人为音视公司,收货人和通知人均为越标公司。宏丰公司通过珠海外轮代理公司签发了33份空白指示提单给音视公司。上述提单均载明:托运人为音视公司,承运人为宏丰公司,起运港为珠海,卸货港和提货地点为香港,并标明运费未付。33份提单均有音视公司的空白背书。在提单记载开航日期的第二天或第三天,越标公司向宏丰公司出具保函,称:“在收到提单正本后,立即把其还给宏丰公司;就任何第三者向宏丰公司作出关于所运货物的任何索求,向宏丰公司作出全面的补偿以及如任何关于所运货物的文件(包括提单)被质押给任何银行或人士,宏丰公司不会因此有任何损失。”上述提单记载的货物抵港后,宏丰公司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据越标公司出具的上述保函将货物放给了越标公司。

    音视公司取得上述正本提单后,与南通银行签订了20份《押汇契约》和10份《不符点买单契约》,将上述33份正本提单质押给南通银行,取得了南通银行的外汇贷款。以D/P方式买单签订的是《押汇契约》,每份契约均约定押汇金额,并约定押汇货物均是押汇人所有并无价款未清或其他纠葛事情,且交存之运货单据所载各节均属实在,如有不符概归押汇人与保证人负责……。以L/C买单签订的是《不符点买单契约》。以《不符点买单契约》押汇的时间距提单记载的开航日期在3天至44天之间。以《押汇契约》押汇的时间,大多数在提单记载的开航日期之后3个月以上,有的长达6个月。上述押汇合同签订后,音视公司将上述33份正本提单空白背书并交南通银行收执。南通银行随即将相关单据寄给香港汇丰银行进行托收,但收货人越标公司一直未到银行付款赎单。1997年9月30日,南通银行遂以上述33份提单持有人的身份向香港高等法院对承运人宏丰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宏丰公司根据提单交付货物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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