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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为合法的海事赔偿债权人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案情介绍:

    2002年3月,潘某做梦也没有想到,装载其货物的A轮在长江口与江苏籍的B轮相撞,A轮当即沉没,船上的几千箱货物就此永远沉入了海底。不幸中的万幸,潘某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在查明事故原因后,随即向他赔付了损失。保险公司当然也不能白赔,转而又向有责任的A轮船东提出索赔。此时,A轮船东已知大祸临头,为了减少损失,依法在海事法院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法院在审查后,同意了A轮船东的申请。这样,船东就本次海事事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基金金额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至于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
    一块赔偿的大蛋糕做好了,保险公司能否作为这个蛋糕的分食者呢?保险公司通过潘某知道了船东设立基金的事情,立即以代位求偿者的身份到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保险公司为此提供了保险合同、权益转让书、水路货物运单、供货合同、增值税发票、货物交接清单等证据。
海事法院审查证据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发布公告期间,就相关债权申请登记并提供有关债权证据。海事法院受理A轮船东就前述船舶碰撞海损事故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后?熏在《人民法院报》发布了公告,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在法院公告期内。
    鉴于债权登记申请人向法院递交的相关证据已经显示其申请登记的债权与前述船舶碰撞海事事故密切相关,因此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裁定准予申请人保险公司申请登记 A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项下的债权。保险公司可以坐享一块基金蛋糕,大大减少了自己的损失。

以案论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简称《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这个条款提醒你,即便你是债权人,也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的海事法院进行登记,逾期可能导致债权的丧失。
《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还规定:债权人向海事法院申请登记债权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债权证据。债权证据,包括证明债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其他证明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据材料。
    由此可见,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出登记的债权可以有两种,一种是提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文书的已决债权,另一种提交的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据材料尚无法律效力,此种权力我们认为系未决债权。因此,对于提交其他证明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据材料的债权人来说,提交的证据主要证明你作为债权人的主体资格,以及你主张的债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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