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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延轮已在法院设六千余万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8月29日,“3.17”海难事故一方当事人深圳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交了由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出具的总额为5704250计算单位(1计算单位=11.1522元人民币)、计63614937元人民币基金担保,该笔基金作为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非人身伤亡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9月7日,该院已向各有关单位发出“已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证明书”。 

  据了解,2007年3月17日23时许,从天津开往曼谷的香港籍“惠荣”轮与深圳远洋公司所属的“鹏延”轮在浙江省舟山浪岗列岛附近海域发生碰撞,“惠荣”轮当场沉没,船上29名船员落水。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出动搜救船舶40余艘,直升机3架次。经过几日全力搜救,成功救起12人,发现9具遗体,尚有8名船员失踪。 

  今年5月12日,深圳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该院提出申请,请求为其所属的“鹏延”轮与“惠荣”轮发生碰撞事故赔偿设立2852125计算单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5月30日,该院在海内外报刊登出公告后,相关利益关系人提出异议,认为“鹏延”轮总吨位为34886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交通部相关规定,责任限额应为5704250计算单位。7月18日,宁波海事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要求申请人于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在该院设立总额为5704250计算单位、计63614937元人民币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同年8月7日,申请人不服该院裁定提起上诉。同年8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维持原裁定。该笔赔偿基金现已由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提供担保,该院已于近日完成了对受损害方的债权登记。 

  据悉,本次债权登记案一共29起,申请登记的债权总额为93994290.36元,债权申请人主要有为“惠荣”轮上货物提供担保的27家保险公司,其中16家是来自泰国、荷兰、德国、英国、美国、瑞士和日本七个国家的外国保险公司,还有11家国内的保险公司。香港创日船务有限公司以被“鹏延”轮撞沉的“惠荣”轮所有人的身份向法院登记了债权。 

  目前,已有多家单位及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对该批债权予以确权和基金分配受偿,并着手对已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及相关庭前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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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指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及债权登记、确权诉讼程序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并区别于民法一般损害赔偿原则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是指针对一次事故所引起的侵权、合同等各类债权,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综合性地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其目的在于降低海运风险,鼓励海上运输业的发展,我国的海商法亦设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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