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桥水上安全”第一案尘埃落定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日前,备受关注的长江南京航道局诉芜湖长江大桥有限责任公司航标维护费纠纷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航道部门胜诉。至此,这场历时一年,经一审、二审,被称为“长江大桥水上安全”第一案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长江干线上60多座桥梁的安全责任主体得以明确,长期困扰长江大桥安全的多个问题迎刃而解。
据悉,去年,广东九江大桥和湖南凤凰沱江大桥先后发生桥梁垮塌事故,桥梁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中央高层领导重视,长江上几十座大型跨江桥梁的安全也成为一个备受各方关注的焦点。
长江航道局对长江干线航道上的跨江桥梁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部分桥梁尤其是一些公路铁路两用桥,涉及多个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桥梁水上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晰,安全维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有些桥梁管理单位对桥梁的陆上和空中安全非常重视,有完善的措施保障桥面安全,同时设置了防空灯以保空中安全,但对桥区水上通航安全和桥墩安全却比较淡漠。为确保桥区水上通航及桥梁安全,长江航道部门不得不自垫资金,增设专门的桥区航道站,增加桥区航标数量,增派航标艇日夜驻守桥区,加强航道维护,实行24小时监控。2007年4月,芜湖长江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因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桥区水上安全责任,而被长江南京航道局告到了武汉海事法院。
去年4月23日,武汉海事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经过审理认定,芜湖长江大桥建设期间,芜湖长江大桥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江南京航道局签订航道航标委托代管协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大桥建成后,长江南京航道局继续对芜湖大桥桥区航道航标实施维护,芜湖长江大桥有限责任公司理应向其支付相应的维护费用,费用的比例按照《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桥区航道航标维护总费用的一半,约近300万元。
据武汉海事法院介绍,引起这场官司纠纷的原因是,桥梁管理部门和航道部门对大桥桥区水上安全责任主体的理解不同。长江南京航道局依据《航道管理条例》等法规认为,桥梁单位、航道管理部门、航行船舶等涉水单位都是桥区水上安全责任主体。而芜湖长江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国家目前对桥梁水上安全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明,因此拒绝履行水上安全责任和承担桥区航标的维护费用。
芜湖长江大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10月26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2月1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4月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去年,广东九江大桥和湖南凤凰沱江大桥先后发生桥梁垮塌事故,桥梁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中央高层领导重视,长江上几十座大型跨江桥梁的安全也成为一个备受各方关注的焦点。
长江航道局对长江干线航道上的跨江桥梁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部分桥梁尤其是一些公路铁路两用桥,涉及多个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桥梁水上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晰,安全维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有些桥梁管理单位对桥梁的陆上和空中安全非常重视,有完善的措施保障桥面安全,同时设置了防空灯以保空中安全,但对桥区水上通航安全和桥墩安全却比较淡漠。为确保桥区水上通航及桥梁安全,长江航道部门不得不自垫资金,增设专门的桥区航道站,增加桥区航标数量,增派航标艇日夜驻守桥区,加强航道维护,实行24小时监控。2007年4月,芜湖长江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因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桥区水上安全责任,而被长江南京航道局告到了武汉海事法院。
去年4月23日,武汉海事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经过审理认定,芜湖长江大桥建设期间,芜湖长江大桥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江南京航道局签订航道航标委托代管协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大桥建成后,长江南京航道局继续对芜湖大桥桥区航道航标实施维护,芜湖长江大桥有限责任公司理应向其支付相应的维护费用,费用的比例按照《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桥区航道航标维护总费用的一半,约近300万元。
据武汉海事法院介绍,引起这场官司纠纷的原因是,桥梁管理部门和航道部门对大桥桥区水上安全责任主体的理解不同。长江南京航道局依据《航道管理条例》等法规认为,桥梁单位、航道管理部门、航行船舶等涉水单位都是桥区水上安全责任主体。而芜湖长江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国家目前对桥梁水上安全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明,因此拒绝履行水上安全责任和承担桥区航标的维护费用。
芜湖长江大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10月26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2月1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4月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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