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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昌运航运公司就同一海事请求先后在德国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案情】

申请人:香港巴拿马昌运航运公司(TRANSFIELD SHIP-PINGINC.OF PANAMA)。

被申请人:中国国发远洋运输公司(GUOFA OCEAN SHIP-PING CTD)。

国发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的“国财”轮(M.V.“GUO CAI”)及大安吉远洋运输公司的“大安吉”轮(M.V.“BIG ANGEL”)均挂方便旗,并均在圣·文森特登记注册。上述两公司均系中国企业海南惠连公司经营管理。

199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与香港巴拿马昌运航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大安吉”轮租给申请人,从美国东部某一港口承运5万吨散装化肥至中国港口,运费每吨28美元;受载解约日确定为1995年4月8日至18日。1995年3月底,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因船级社验船师发现“大安吉”轮有很多缺陷,将不被美国海岸警卫队接受,该轮在这些缺陷消除之前,无法前往美国装货,因而现不能履行双方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大安吉”轮将在德国罗斯托克港装废钢至韩国,然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修理。要求解约。接到此“解约通知”后,申请人以每吨37.5美元的运费价格租用了一条替代船从事该项运输。

1995年4月2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1994年12月16日签订的租船合同,造成其47.5万美元和2万德国马克的经济损失为理由,向德国罗斯托克地方法院提出诉前扣押被申请人“大安吉”轮的财产保全申请。同日,德国罗斯托克地方法院裁定扣押了停泊于罗斯托克港的“大安吉”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大银行不可撤销的69万德国马克的担保金。4月26日,被申请人向德国罗斯托克地方法院提供了50万美元的现金担保,该法院即作出裁定,解除扣押令,释放了“大安吉”轮。1995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以“大安吉”轮不属其所有为理由,向德国罗斯托克地方法院提出“反对书”。要求判令申请人承担错误申请扣船的经济损失。1995年6月2日,申请人又以被申请人不履行双方在1994年12月16日签订的“大安吉”轮航次租船合同,造成其约85.15万美元的经济损失为理由,向中国大连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停泊于大连港的“国财”轮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提供115万美元的可靠担保。申请人并提供了15万美元的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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