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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案情】

原告: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地址:深圳蛇口工业特区港湾道3号。

被告: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地址:百慕大哈密尔顿前街73号。

被告:香港东昌航运有限公司。地址:香港红棉路8号东昌大厦21楼。

1989年1月11日,原告委托香港某公司在美国购买了5250吨小麦,价值1,163,358美元,交由利比里亚美姿船务有限公司所有、香港东昌船运有限公司经营的“宏大”轮承运。同年3月9日,原告收到这批货物的两份提单,其上面的首要条款均载明:提单的有效性依照《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并受其约束。“宏大”轮是一艘利比里亚籍散装货轮,船级为挪威船级社+/A/。该轮2月12日在美国华盛顿州温哥华特区港口装载原告的小麦,分别装于第一、三舱。14日装毕后,开往加拿大温哥华港,加载其它货物于第四舱。17日,该轮从温哥华港启航,按大圆航法走高纬度航线。开航前,船长收到一份远航建议书,提及在“宏大”轮预定的航线附近很有可能会遇到恶劣气候。2月21日至3月8日,该轮在预定航线上遇到了大风浪,风力5至11级。3月9日驶出风浪区,11日驶抵中国蛇口港。经有关船检、商检部门对“宏大”轮的货舱及货物进行检验,证实:该轮货舱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损坏、脱开、变质及通风筒损坏。开舱时,发现在裂缝、舱盖边缘、舱盖板接缝下以及通风筒下的货物水湿、发霉、发热、结团、变质,因而原告对被告提起货损的诉讼。

为了保全海事请求权的行使,1989年3月24日,原告通过诉前扣船取得了330万美元的担保。在扣船期间,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货损是由于被告船货舱设备不适货造成的,根据《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承运人应承担因船舶不适航造成原告的各种损失330多万美元。两被告共同辩称:“宏大”轮船长富有经验,船舶的各种技术证书都在有效期内,整个航次处于挪威船级社+/A/。装货前,大副等船员还对货舱舱盖板进行水密试验,货舱及舱盖板橡胶衬垫处于水密、柔软状态。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处于适航状态。货损是由于船舶在航行中遭遇连续17天的7至11级大风暴,致海水进舱造成的。根据《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被告不承担因海上灾难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即使承运人要承担责任,也只能承担货物实际发生的损失。原告、被告双方一致选择《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为本案实体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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