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经营性集装箱堆场管理者主观上具有赢利的目的,且没有以是否对他人有利为标准谨慎行为,一般可以排除其适用无因管理的可能。此外,当集装箱堆场的经营收益权受侵犯时,必须选择恰当的司法救济手段,擅自扣留涉案集装箱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北京利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利航)
被告:上海华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航)
上海华航与案外人上海东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协议约定,由上海东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租用上海华航逸仙路堆场及仓库,存放及改装集装箱。2003年9月 12日至9月24日,北京利航从上海海丰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租赁了4只20英尺、4只40英尺集装箱,1只40英尺超高集装箱,暂放于上海华航的逸仙路堆场,但未与上海华航签订储存合同。2003年9月下旬,上海东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发现自己的职员姜兵利用工作之便,在上海华航的堆场私自为北京利航改装集装箱,上海华航始知此9只集装箱未经合法手续存放于自己堆场。2003年9月底10月初,北京利航委托安徽省寿县运输公司汽车队前去堆场提箱准备装货,上海华航以涉案集装箱有经济纠纷为由,拒绝放箱。2003年1月12日,北京利航与上海华航电话联系,希望能解决提箱问题,但上海华航继续阻止原告提箱。
另查明,因为北京利航的集装箱在上海华航堆场不能取出,产生从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4年1月25日的超期使用费人民币235,622.40元。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涉案9只集装箱进入上海华航堆场存放,虽然没有签订储存合同,但从2003年9月下旬,上海华航已经知道这9只集装箱是北京利航租来运输货物的。2003年10月1日、2004年1月12日北京利航两次联系提箱之事,上海华航仍然无理滞留原告的集装箱,其滞留集装箱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侵犯了北京利航对集装箱的使用、收益权,故应对2003年10月1日以后产生的超期费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上海华航赔偿北京利航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235,622.40元。上海华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上海华航存储涉案集装箱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其阻止北京利航提箱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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