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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之盖然性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案情]上诉人(一审被告)钦州市钦南区水运三公司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国庆上诉人(一审被告)陈保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蓝庆强一审原告罗文辉一审原告姜洪帮

    2001年2月5号1500时许,原告蓝庆强所属的“桂北渔16311”号渔船自北海启航,开往涠洲岛附近海域从事捕捞作业。船上有船长姜洪帮、轮机员姜其帮、跟船学海的姜振华、出海游玩的姜德华(16岁)、黄冲门(15岁)共五人。6日上午,原告的渔船在北纬21°09′50″、东经109°07′ 30″附近海区拖两张网从事捕捞作业,航速2.2节,航向20°-30°,船上开左右舷红绿灯和一盏白灯,其他灯未开,渔船上没有喇叭。上午的天气状况为北风3-4级,有雾,雾时浓时淡,能见度500米至1海里左右,轻浪。约 1130时,渔船发现一艘大船快速驶近并撞到渔船船尾角,致使渔船右尾角被撞散、机舱进水。渔船上人员即大声呼救,并看到大船船尾和驾驶台走廊有一人向该渔船张望,约2 0-3 0秒钟后大船加速向北开去,航向为340°左右。船长姜洪帮及姜振华都看到该大船船尾有“海龙1”三字,姜洪帮即叫大家记住该船名。碰撞后,渔船的主机继续运行约10分钟后死火,其后不久该船沉没,船上人员全部落水,靠冰箱、煤气瓶等漂浮在海面上。落水约40分钟后,落水人员被“桂合渔32124”号渔船救起,并于1500时许被送到北海南万港。姜洪帮被救后,即用救助船船长许本东的手机于1225时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海上“110指挥中心”报警,称其“桂北渔16311”号渔船被“海龙1”号货船撞沉,肇事船向北海方向逃逸,请求处理;海上“110指挥中心”告知其向渔监、渔政联系处理。约1530时,姜洪帮向北海渔监报案。另查明,被告所属的油船“海龙1”号于2月5日空载自海南省清澜港启航开往广西北海港,2月6日1100时航行至北纬21°06.188′、东经109°10.080′,即涠洲岛东北距涠洲岛东北角约3海里处。当时偏东风4级,西北流1-2节,轻浪,有雾,能见度约 100米。1115时,二副陈上福接班,其罗航向335°,开启航行灯,并以顺流航速约11.3-l1.7节全速前进。约1130时,水手林春炎接替水手长全业操舵,陈上福负责在海图室定位、观看雷达、在驾驶室左舷窗了望海面,并每隔两分钟鸣放一次雾号,但未加派人员船头了望。林春炎发现在本船右舷正横、相距约5-6米处有一小船驶过,当即告知陈上福,陈即把车速从前进4(9节)减至前进1(4节),并到驾驶室外右舷走廊观察该小船情况,陈“凭着这条船的机器还发出响声”即断定该渔船没有什么异常,遂将车速重新提至前进4,继续往北海方向航行1150时船长黄国胜上驾驶台,陈上福向其汇报曾有一渔船靠得比较近,但未定位、未看清渔船船名、亦未掉头确认渔船是否发生海事。黄国胜听汇报后,批评陈上福“为什么不回头看一看,有雾应该慢慢开”,黄国胜“本想掉头回去找,但想雾大,时间也这么长,很可能找不到,所以不掉头回去找”,而是继续航行,于1320时在北海港石化码头附近抛锚。“桂北渔16311”号船系木质单底拖渔船,登记船主为原告蓝庆强。2000年8月,蓝庆强将该渔船卖给刘世连,同月10日刘世连又以68000元的价格将其卖给罗文辉、姜洪帮。两次转让均未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登记船主仍为原告蓝庆强。经查,姜洪帮、姜其帮未取得国家法定机关颁发的船员资格证书。“海龙1”号轮为钢质油船,船长 59.2 3米,宽10.80米,深5.35米,总吨495吨,净吨277吨,主机功率552 KW,船舶所有人为被告李国庆、陈保生,1998年5月13日起至2003年5月12日止光船租赁给被告钦州市钦南区水运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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