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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条例》的违反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效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提要〗判断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否有效,关键是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强制性规定”如何理解,对《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范性质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强制性规定”的性质和范围,应界定和限定为强行性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并且是禁止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而《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禁止性规范中的取缔性规范,违反该规定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加以制裁和取缔,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同时,涉案货物运输合同虽然超出了上海建发的经营范围,但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同时,笔者认为,无船承运业务也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情况。

    〖案情〗原告:常州市武进经纬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建发国际货物运输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告常州市武进经纬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服装)与美国CAF RAFAEL MORALES INC.(以下简称CAF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纯绵染色布协议。约定贸易方式为FOB,结汇方式为T/T.2003年11月5日,经纬服装委托被告厦门建发国际货物运输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发)办理涉案货物的商检,内陆运输等事宜。同年11月7日,上海建发向经纬服装开具了一张货运代理业专用发票,收费项目为商检费、包干费等。11月13日,承运人NW EXPRESS INC.(以下简称NW公司)签发了全套正本货代提单,提单编号为SHA4695LAR.提单载明:运费到付,托运人为经纬服装,收货人和通知方为CAF公司。提单底部签左下角注明签单代理人为C&D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FORWARDING,INC.。同日,现代商船有限公司以实际承运人的身份签发了编号为HDMUQSL680592的海运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THE C&D INT‘L TRANSPORT CO. SHANGHAI BRANCH(庭审中,上海建发称此为其英文名称),收货人和通知方为NW公司,并注明运费到付。在庭审中,经纬服装称,涉案货物在目的港被他人不凭正本提单提取,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又称涉案货款未收到,但同时确认涉案核销单已经核销。

    经纬服装诉称,NW公司的提单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登记备案,上海建发在签发提单时亦不是合法登记的无船承运人,应无权以无船承运人代理人的身份签发提单。上海建发应为涉案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其利用提单,非法剥夺了经纬服装对货物的控制权,造成了货物损失,应承担提单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请求判令上海建发退还提单项下的货物或赔偿相应的货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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