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罗湖支行
被告:深圳市君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君皇公司”)
被告:陈文棠。
被告:清远市有色冶金进出口公司(简称“清远公司”)
被告:深圳市南方汽车贸易公司(简称“汽车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5年4月7日,君皇公司向原告申请开立一份金额为385,000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君皇公司在开证申请书中承诺:“我公司保证向你行提供偿付该证项下的货款、手续费、费用及利息等所需外汇;我公司保证在单证表面相符的条件下对外付款/承兑,并在接到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你行办理对外付款/承兑,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全套单据如数退回你行并注明拒付理由,请你行按国际惯例确定能否对外拒付:如经你行确定不属于单证不符,不能对外拒付时,你行有权办理对外付款/承兑,并自行从我公司帐下扣款。”同日,君皇公司向原告提交了一份进口开证减收/免收保证金申请书,申请免收70%开证保证金,并作了相应的保证。同时,汽车公司向原告出具进口开证减收/免收押金担保保证书,保证对还开证申请人所欠本证项下银行垫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该保证书载明为不可撤销的保函,有效期至1995年6月30日终止,过期自动作废。
1995年4月18日,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下称深圳农行)应原告要求代其为君皇公司开出一份编号为410LCU0302395,金额为385,000美元,开证申请人为君皇公司,受益人为WOO PYUNG CO.LTD.,开证行为深圳农行,通知行为汉城澳纽银行(AUSTRALIA N NEW ZEALAND BANKING GROUP LTD.,SEOUL)的远期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载明:任何银行均可议付受益人出具的90天远期汇票,汇票以深圳农行为受票人,金额为发票总值,同时提交发票3份、以清远公司为收货人,开证申请人为通知方,注明“运费预付”的全套联运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保险单、装箱单、制造商出具的分析证等单据;装运商品为先锋5号(CEFAZOLIN 500),数量为1,000公斤,包装为每罐5公斤,每箱4罐,单价为CIF清远385美元/公斤,货物由南韩机场空运至香港机场,然后海运至清远,信用证有效期为1995年5月15日于南韩;信用证受ICC UCP500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