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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了“官司”因哪般? ——以案说法析“表见代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某建安公司的王经理没有想到公司丢失的一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真得会被人利用与他人订立了买卖合同,更没想到的是在本公司并未收到该合同项下货物的情况下,法院竟真得会判决其公司为利用此合同实施诈骗的人“埋单”。

  一年前的一天,该公司的某业务员向王经理汇报,称自已保管的已加盖了公司印章的一份空白合同不填与公文包一起丢失。为防止拾得人利用此合同,王经理立即让该业务员以公司的名义在当地的晚报上刊登了此空白合同遗失作废的申明。但事隔不久某电气设备供应商找到王经理,声称一个月前一姓李的人以王经理公司的名义与其订立了购买价值二万元电气设备配件的合同,李某取走了货并付现金三千元后,未能按约在取货后十日内付清剩余款项,故现要求王经理的公司履行合同中支付余款的义务。经查看该供应商带来的合同和取货收条,发现合同内容正是在其公司丢失的那份空白合同上填写的,同时收条中的签字人李某并不是本公司的工作人员,据此王经理当即以该合同在未填写内容前已登报申明作废,其公司并未收到此合同项下的货物,以及实际收货人并不是本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也未授权李某以本公司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收取货物等为由,拒绝了该供应商的要求。不久王经理的公司即接到了该供应商因此纠纷状告公司由受案法院发来的应诉传票。案经一审、二审,尽管王经理的公司据理抗辩,法院最终还是判令其向供应商悉数支付一万七千元的货款。

  无独有偶,某家具厂也曾在类似上例建安公司所遇的一场“官司”中,吞下了“苦果”。该家具厂与某木材公司有多年的木材买卖的业务关系,家具厂曾出函专门委派其供销科一姓罗的业务员与木材公司订立木材《买卖合同》。起初罗某与木材公司所订的合同都履行加盖家具厂印章的手续,后来为图方便罗某以家具厂的名义与木材公司订的合同,虽未加盖家具厂的印章,家具厂也予以认可,只要收到货后即按约向木材公司付款。2001年5月罗某因违纪被除名离厂,不知去向。二个月后的一天木材公司派员上门,称家具厂未按约支付一合同项下的一万余元的木材款,并要求即时付清。家具厂的接待人员纳闷厂里未曾收到此款额的木材,怎会飞来此笔债务?一查合同发现此合同虽是罗某以家具厂的名义订立,并收取货物的,但合同上并未加盖家具厂的印章,更为重要的是该合同是在罗某被除名离厂后,以家具厂的名义订立的。据此,家具厂拒绝了木材厂的付款要求,让他们找实际收货人罗某解决问题。不久木材公司同样将家具厂告到了法院,该案同样以家具厂的败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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