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海事案例 >
蒙都运输有限公司(Mondo Carriers Ltd)诉中国土产畜产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蒙都运输有限公司(Mondo Carriers  Ltd.下称蒙都公司)。住所地:希腊比雷埃夫斯18533巴威斯大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P.BESSIS,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林一华,广州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简球,广州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下称土畜产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208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明,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何建华,北京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苏文峰,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进口部总经理。

    1998年1月16日,土畜产公司与安德利(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下称安德利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安德利公司向土畜产公司出售美国散装黄豆粕50,000吨,10%增减,蛋白质含量44.0%以上,价格条件为C&FFO中国港口每吨265美元。1998年3月23日,双方就合同内容作出修改,并订立补充协议约定:价格条件为CIFFO中国港口每吨255.50美元;如果FGIS证书表明蛋白质含量低于 44%但在43%以上,卖方按照全部货物数量每吨补偿买方5美元。

    1998年3月30日安德利公司给土畜产公司开出的发票记载,美国散装豆粕51,064.887吨,CIFFO中国黄埔吨 255.50美元;总价款13,047,078,63美元,蛋白质44. 05%以上。

    1998年1月28日,蒙都公司作为“帕默斯”轮船东与租船人百慕大格兰高谷物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船合同,约定卸货率为每  3000吨,每晴天工作日24小时连续计算。1998年3月21日,费力艾物格林运输服务公司(FILI,ETTE GREENSHIPPING SERVICES,INC.)代表“帕默斯”轮船长签发了一份批示提单。该提单记载:51,064.887吨美国散装豆粕,清洁装入“帕默斯”轮,装运港美国路易斯安娜DESTREHAN港,通知方土畜产公司。

    “帕默斯”轮抵黄埔后,ff-1998年4月29日在大屿山锚地减载货物,30日停靠在广州黄埔新港继续卸货。

    应土畜产公司的委托,广东商检公司于1998年4月29日起对“帕默斯”轮所载1、2、3、5、6、8号货舱卸下的 34,899.887吨(依舱单)货物进行检验,于同年6月11日以GD98/108A检验报告作出检验结果:商品外观异常,带有黑色薄片,灰色或黑色颗粒,白色圆颗粒与粉末。第 4、7号舱的货物情况更加严重。3、4、5、6、7、8舱混合货物的蛋白质含量43.61%。同日,还作出GD98/108C检验报告,结果是:在卸货过程中,检验员发现该船货物中混有白色,灰白色球状杂质,黑色片状杂质或灰褐色、褐色柱形及状杂质。这些杂质在4、7舱的货物中尤为明显。鉴于这种情况,收货人在1998年5月6  0130时,要求停止卸货至1998年5月7 日1640时。此时全船已卸货13,997吨,其中4舱已卸货2,737吨,7舱已卸货1,817吨。4舱货物与3、5舱货物使用同一条灌包线进行卸货,7舱货物与 6、8舱货物同一条灌包线卸货。根据船方提供的装载图,4舱装有8,452吨货物,7舱装有7,713吨货物。1998年5月7 El 1640时,收货人同意恢复卸货。在卸货过程中,仍然发现货物中存在上述杂质,特别是4、7舱货物情况更为严重,7舱在将卸至底层时曾发现有一层约10公分厚白粉状物质。因此,收货人于1998年5月12 El 1530时要求立即停卸4、7舱货物。此时,4舱已卸6,252吨货物,7舱已卸6,853吨货物,即4、7舱尚共余为2,600吨货物。至1998年5月14 El 1530时其它各舱货物均已卸毕。据统计约有4,635吨4舱货物是单独卸下灌包的(即未与3、5舱货物混卸),另约有6,954吨货物是3、5舱货物与4舱货物混合灌包的。同时,约有2,173吨7舱货物是单独卸灌包的,另约有11,276吨6、8舱货物与7舱货物混卸的。从混有4、7舱货物的漏斗中插取一个样品(1号样品),也单独对4、7舱货物插取一个样品(2号样品),检验结果为:1号样品蛋白含量42.80%,存在白色、灰白色球状玉米物质3.23%,黑色小片状豆脐类物质0.94%,灰褐色、褐色柱形或块状豆皮类物质0.78%。2号样品蛋白含量为 41.95%,存在白色、灰白色球状玉米类物质5.19%,黑色小片状豆脐类物质0.94%。由于2号样品还用40目筛子进行过筛并对筛下物进行检验,结果为:40目筛下物所占比例14.52%,40目筛下物蛋白含量39.50%;B样品含杂质18.83%,蛋白含量38.46%。检验结论为:  “该船货物含有极易肉眼看出的白色、灰褐色及黑色杂质,是明显存在的异常状况。尤其在4、7舱中,这些杂质比例更高,有些局部位置甚至比例异常高,7舱还有不正常的一层白色粉末状物质。上述杂质发现是混于全船货物中,而且主要成份为植物类物质,我司认为这些杂质装船前业已存在于货物当中。”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