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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华洋石油有限公司与广西曜慧船务有限公司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原告:湛江华洋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路1号海港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胡伟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纵坤,广东宏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大全,湛江华洋石油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曜慧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园湖南路2-3号广西老年大学内。

  法定代表人:黄冬,董事长。

  被告:邱锦彪,男,汉族,1966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社坛村二巷50号。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罗卫理,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军,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湛江华洋石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曜慧船务有限公司(下称曜慧公司)、邱锦彪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29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于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纵坤、张大全,被告委托代理人罗卫理、吴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湛江华洋石油有限公司诉称:2001年4月4日上午9时30分,两被告所属“大安”轮在湛江港靠泊206号泊位时,因操作失误,严重撞击原告所有的位于203号泊位的输气臂。原告即向湛江海事局有关部门作了汇报,并请求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输气臂进行勘查鉴定。4月6日,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科作出《关于华洋石化有限公司输气臂被撞后的处理意见》,建议对被撞受损的管段予以更换。该输气臂更换费用估计为250,000元。同时,由于该输气臂无法继续作业,致使事故当天一液化气船卸货2,000吨的任务无法进行。如果该船舶滞港停留,每日的滞期费将为7,500美元。为减少损失,原告租用湛江富多煤气公司(下称富多公司)所属码头和气库进行卸货,再用气槽车将液化气运回原告所属气库,由此产生转卸费用73,453.30元。造成上述责任事故完全是两被告所属船舶违反操作规章导致的,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23,453.30元。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曜慧公司于事故发生当日出具的《报告》;2、原告向湛江海事局出具的《损失报告》;3、原告向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报告》;4、湛江港劳动服务公司二区分公司出具的《输气臂试压验收证明书》;5、湛江市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所出具的《在用压力容器渗透探伤报告》和《X射线探伤报告》;6、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科出具的《关于华洋石化有限公司输气臂被撞后的处理意见》;7、原告与香港埃斯科全球有限公司(SK Global hong kong limited)(下称香港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8、原告与富多公司签订的《液化石油气仓储中转服务合同》;9、富多公司收取原告船务杂费12,388元的收据;10、原告出具的接卸费用清单;11、输气臂的生产厂家连云港石油化工机械总厂销售科就修理工程的报价;12、湛江港茂公司出具的修理工程报价以及试压工程报价;13、富多公司出具的收款发票;14、原告与赵永青签订的运输协议;15、从富多公司气库到原告所属气库的运费发票;边防检查费发票;16、湛江港务局出具的交通费收据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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