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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第二营业部诉Y&W INTERNATI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第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二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Y&W INTERNATIONAL LIMITED.住所地: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29号华人行7楼。

    1994年5月7日,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吉大支行(下称吉大支行)和珠海经济特区中控有限公司(下称中控公司)签订了一份《存款协议书》,约定中控公司向吉大支行存入人民币800万元,存款期限为1994年5月7日至1994年11月7日止,利润回报为月21‰,协议签署之日,吉大支行已收妥全部款项,协议有收款收据的效力。1994年6月14日、1994年11月7日、1994年12月14日,双方又订立三份《存款协议书》,约定中控公司分别向吉大支行存入人民币100万元、600万元、100万元,存款期限分别为1994年6月14日至1994年12月14日、1994年11月7日至1995年5月7日、1994年12月14日至1995年6月14日,利润回报都为月23‰。其余的条款与第一份存款协议书一致。1994年12月28日,吉大支行和南京国际商城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国际商城)订立一份《存款协议书》,约定南京公司向吉大支行存入人民币500万元,存款期限为1994年12月28日至1995年3月28日,利润回报为月20‰。

    1995年5月6日,Y&W INTERNATIONAL LIMITED与中控公司签订一份《债务偿还协议书》,约定Y&W INTERNATIONAL LIMITED对中控公司拥有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800万元,鉴于中控公司在中国农行珠海分行(吉大支行)的大额定期存款将要到期,Y&W INTERNATIONAL LIMITED同意中控公司以到期结算并经银行确认的金额归还欠款,还款金额必须转为由Y&W INTERNATIONAL LIMITED拥有的合法有效的银行存单或存款协议;如银行的存单或存款协议合法转到Y&W INTERNATIONAL LIMITED名下,Y&W INTERNATIONAL LIMITED即视该存单金额为中控公司已履行还款责任。

    1995年5月7日、7月9日,Y&W INTERNATIONAL LIMITED、农行二营签订了编号为951001、951004,金额分别为900万元及5,345,000元的存款协议;1995年5月9日、6月14日,Y&W INTERNATIONAL LIMITED与吉大支行签订了编号为951002、951003,金额分别为100万元及2,222,565元的存款协议。上述四份存款协议到期后,Y&W INTERNATIONAL LIMITED、农行二营就该四笔存款支取及利息的结付于1996年3月18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确定计至1996年3月28日止四笔存款本息共为19,566,844元,并对存款支付作如下计划:在3月28日支取200万元、4月30日还400万元,8月30日还13,566,800元,利随本清。具体以新签存款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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