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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启通船务有限公司诉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案情」

  1985年1月11日, 香港启通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通公司)向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外代)出具委托书,称“我司经营香港至广州地区海上货运业务,日后本司进入广州地区的一切船只,全权交由贵公司负责代理,请贵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出入境的一切手续及收取合理费用”,广州外代接受了启通公司的委托,双方正式建立船舶代理业务关系,基本做法是由启通公司预付备用金,广州外代代付港口使费等费用,并收取代理费。1986年7月10日, 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就国内经营香港办理中转货运业务达成分工,根据协议,广州外代负责:(1)接受托运,负责向船公司洽商二程船仓位,并签发二程船提单;(2) 负责计收全程运费,并直接与船公司进行运费结算,余额汇启通公司,运费争取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3)接受委托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收取一定的报关手续费,(4) 负责答复专业公司提出的运价咨询工作。(5)缮制出口船舶舱单。启通公司负责:(1)协助外代组织广州地区或附近各地出口到世界各地的货源,( 2)安排一程驳船,以便及时装运经香港中转货物,(3) 负责一切装船现场业务,包括代货主报关手续,……(5)运价为三方协议,启通公司应与外代共商与二程船公司的结算方式,方便外代的结汇工作,如有特殊议价货物,应在签发提单前通知外代,以便外代及时收取运费;(6) 及时提供出口货箱资料, 以便外代缮制出口单证及结算费用。在启通公司与广州外代签订货运代理协议前,1985年5月起,广州外代实际上已经作为启通公司的货运代理履行了货运代理业务。该“协议书”签订后,更加明确了双方货运代理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在实际操作中,广州外代签发 PKT提单(P指外代,KT指启通),计收运费,广州外代扣除2.5%佣金,余额汇启通公司。这样,在船代关系中,启通公司应向广州外代汇付港口使费,在货代关系中,广州外代应向启通公司汇付运费,形成双向付款的状态。后因启通公司预付备用金不足,经双方同意,从1988年3月起,由广州外代直接在运费中扣付在船舶代理关系中启通公司所属船舶产生的港口使费,即以“冲抵”的方法解决。在本案货运代理合同下,最后一票货运业务于1991年11月30日签发“预付运费”提单, 以后再没有运费发生。1991年3月28日双方就运费对帐后, 至1992年5月没有就运费对帐。双方费用最后一次“冲抵”是1992年6月30日,广州外代以1990年12月4日签发的编号为PKT-30329提单项下2,750 美元的运费冲抵启通公司对其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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