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海事案例 >
“华顺”轮港口装卸损害赔偿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提要:“华顺”轮舱底结构特殊,不适宜装载使用抓斗卸货的货物。该轮装运煤炭到达广州港,港方使用25吨抓力的抓斗卸货,结果发生事故使抓斗和舱底受损。港方在没有查明原因的情况下,再次使用同样的抓斗继续卸货,发生了第二次事故。海事法院认为船方没有将船舶舱底结构的特殊情况告知港方,商定安全的卸货方式,应对第一次事故负责,港方在没有查明事故原因的情况下,盲目地继续作业,扩大了损失,应对第二次事故负责。但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无法分清,应由双方各负50%责任。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港新沙港务公司(以下简称新沙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华兴船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船行)。

  被告: 中国化工供销华南公司黄埔分公司(以下简称黄埔化工公司)。

  华兴船行所属的“华顺”轮系钢质干杂货船,船长139.57米,船宽21米,船深12.30米,总吨位9,295吨,净吨位6,386吨, 各货舱舱底的内底板上铺有木铺板,木铺板中央有多处每一排三座独立的、不高出木铺板的、连接内底板的凸出钢结构件。该轮系1970年8月由西德不莱梅富坎造船厂制造。 “华顺”轮在营口港装载木材1,840立方米、钢材1,200吨及散煤9,797 吨运往广州港,华兴船行与新沙公司于1996年7月19日签订《速谴协议书》, 约定卸载杂货的速谴费每吨4元,因煤炭放在二层舱,作业难度加大, 卸载煤炭的速谴费每吨增加1元,即速谴费为每吨5元。22日1400时“华顺”轮靠广州港新沙港务公司2号码头卸载煤炭。23日0030时,新沙公司NO.3 桥式卸船机卸至“华顺”轮第5舱时,该卸船机的25吨抓力抓斗被损坏,下缘斗口开裂,在原因未查明的情况下,新沙公司更换同一抓力的抓斗继续卸货,新换抓斗又于0310时被损坏,5舱因此停卸。7月24日,华兴船行代表及“华顺”轮船长向新沙港务公司调度室出具《确认书》,确认抓斗抓到“华顺”轮底舱双层底人孔盖,使港方两个抓斗造成不同程度、不同部位的局部开焊和变形,并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双方互有共同责任,修理费用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

  30日,黄埔化工公司应华兴船行的要求,以“华顺”轮的运费为华兴船行向新沙公司出具了15万元的担保函。同日 1830时,新沙公司更换小抓斗续卸5舱,2330时卸完。

  应新沙公司的申请,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派员于7月31 日在广州港新沙码头对“华顺”轮第5舱及新沙公司两只被损坏的抓斗作了检验。 经检验认为:(1)“华顺”轮原设计为杂货船型,且内底板上铺有木铺板, 一般情况下,不采取用此种类型船舶装载使用抓斗卸货的货物,(2) 5舱货舱内中央部分木铺板裂散及松脱出来的木铺板可能是抓斗作业所造成的。(3) 两台抓斗的损坏推断为由于抓斗抓到舱内内底板上的独立、凸出钢结构件所造成的。9月6日,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对两只被损坏抓斗的修理费作了评估,认为修理费用为177,261元,包括损坏及修理申请验船师检验的费用6,500元。同日,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应广州跨海船舶设计公司申请又对“华顺”轮进行海损检验,检验认为:NO.1、NO.2、NO.4货舱底木铺板和NO.5货舱口区域外木铺板的损坏,属于卸货方采用大型机械在货舱内作业所致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