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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诉福克斯特有限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案情」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被告:福克斯特有限公司(FOXTORT COMPANY LTD.)。

  被告:西英格兰船东保险服务公司(The West of EnglandShipowners Insurance Service Ltd)。

  1993年2月16日,高龙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高龙公司)与福建省五洋水产有限公司(下称五洋公司)约定:由高龙公司供2000吨秘鲁鱼粉,以毛代净,装港秘鲁港口,C&F中国福州,410美元/吨,由买方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卖方所供鱼粉含脂肪12%以内,水分10%以内,并经抗氧剂处理。2月25日,福建省水产养殖公司(下称养殖公司)与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进口部(下称外贸集团)订立代理协议,委托其进口秘鲁鱼粉3000吨。2月26日,高龙公司与外贸集团签订鱼粉买卖合同,约定由高龙公司供3000吨秘鲁鱼粉,含脂肪12%以内,水分10%以内,并经抗氧剂处理,其允许最小浓度为100PPM.1993年3月31日,JARDJNG SHIPPING AGENCIES(HONGKONG)LTD.在秘鲁Huacho港分别签发了No.1,2,3三份已装船清洁提单。No.1提单项下货物计60676包,3000吨,系养殖公司进口的货物;No.2,3提单项下货物计21758包,1100吨,系五洋公司进口的货物。4月6日,原告签发FCO7,193H38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承保养殖公司进口的3000吨秘鲁鱼粉,保险金额138900美元;4月10日,原告签发92FI054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承保五洋公司进口的1100吨鱼粉。上述二份保险单的保险险别为一切险加战争险,包括任何原因引起的受热、汗湿、自燃、货物短量险等。4月17日,高龙公司开具商业发票,注明3000吨鱼粉价值1266000美元,422美元/吨。18日,该公司又开出两张商业发票,注明1100吨鱼粉价值451000美元,410美元/吨。

  1993年3月24日,被告福克斯特有限公司所属“太原”轮抵秘鲁Huacho港,25日该轮接受熏舱,经SGS检验合格后开始装货。货物以过驳的方式装上“太原”轮。装货期间未遇雨,海况轻到中浪,4月7日货物装船完毕。货物装舱后,承运人用封条将舱口盖、通风孔和其他开口封死。4月8日,“太原”轮从Huacho港开出,途中遭遇两天的恶劣天气,在航行途中承运人未对货物进行通风。4月13日,SGS在利马签发抽样与分析证书、重量证书、包装证书,装运前检验报告,证明装上“太原”轮的鱼粉计82434包,4100吨,货物包装符合要求;No.1提单项下货物脂肪含量9.98%,水分含量9.48%,抗氧剂浓度156PPM;No.2提单项下货物脂肪含量9.13%,水分含量9.60%,抗氧剂浓度156PPM;No.3提单项下货物脂肪含量9.56%,水分含量9.54%,抗氧化剂浓度164PPM.6月7日,“太原”轮抵福州港,并开始卸货,6月16日卸货完毕。由于鱼粉在运输途中发生自燃,应原告申请,福建商检局在“太原”轮抵福州港卸货期间登轮检验,发现舱内货物之间没有间距,仅在货物与舱壁之间留有一点距离,各舱货物均有自燃现象,部分货物结块。经过向船方了解得知,航行途中没有进行通风。卸货完毕后经现场检验发现部分货物包装破损,内容物撒漏。经检验,No.1提单项下货物损失877.345吨,No.2,3提单项下货物损失308.6吨。8月21日,福建商检局作出检验证书,认为上述货物结块、烟熏系货物自燃所致;货物破损部分系卸船时就已存在,部分系卸船过程中造成的。原告为此向福建商检局支付检验费人民币34843元。6月16日,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应原告要求对鱼粉自燃原因作出鉴定,认为“太原”轮装货时,将鱼粉堆满船舱,未分垛,更无垛距,且通风条件极差,致使鱼粉积热不散,产生自燃。因鱼粉发生自燃,造成装卸困难,原告向福州港务局马尾作业区支付抢险费人民币4万元。6月15日,五洋公司、养殖公司向“太原”轮船长递交索赔函,要求船东提供100万美元的担保。6月18日,西英格兰船东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西保公司)为福克斯特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60万美元的担保。7月15日,原告赔付五洋公司145170.59美元,赔付养殖公司439196.36美元,并取得两货主签发的权益转让书。原告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多次向西保公司索赔并协商延长诉讼时效,西保公司经福克斯特有限公司授权同意,于1994年8月17日书面表示愿以索赔全额50%解决本案纠纷,10月11日西保公司传真原告,希望友好协商解决本案。在原告起诉前,被告曾于1994年4月19日、1994年11月15日、1995年6月1日三次同意延长诉讼时效,最后诉讼时效展期至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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