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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娅菲丝”轮预借提单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提要:承运人预借提单,收货人拒收货物,申请法院扣押船舶拍卖货物,并向承运人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赔偿货款、预期可得利润以及不能履行内贸合同而赔付的违约金等损失。海事法院支持了收货人的各项请求。承运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可得利润损失和违约金损失与承运人预借提单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驳回收货人的该两项请求。

  [案情]

  原告:重庆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外贸公司)

  被告:土耳其杰拉赫奥乌尔拉勒总运输船舶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耳其船舶公司)

  1992年12月29日,重庆外贸公司与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香港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伊藤忠公司 ) 签订购销合同, 向伊藤忠公司购买西德标准DIN17100ST37-2的建筑民用角钢5000吨,其中1500吨规格为B40×40×4MM,1500吨规格为D50×50×5MM,2000吨规格为E63×63×6.3MM.合同约定:价格条件CFR湛江,每吨单价327美元,总价款163.5万美元;装运期限为 1993年2月或3月,从土耳其主要港口到湛江;付款条件为买方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数量的通知后,于装运前20天通过开立信用证方式付款。1993年1月12日, 中国银行江北支行根据重庆外贸公司的申请开出以伊藤忠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不得迟于 1993年3月10日;不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付款单据包括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信用证有效期至同年3月31日。

  重庆外贸公司根据上述与伊藤忠公司签订的外贸合同,于1993年2月5日与重庆外贸通能物资公司(以下简称通能公司)签订了联合经营进口5000吨建筑民用角钢的协议,约定:重庆外贸公司负责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开出信用证、完成对外支付以及办理保险、运输、货物到达口岸后及时办理海关、商检手续和对外理赔;通能公司负责落实资金,并将货物及时销售给国内用户;利润分配重庆外贸公司占三成,通能公司占七成,亏损共负。3月11日, 通能公司根据联营协议与重庆长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发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将与重庆外贸公司联营进口的5 000 吨角钢销售给长发公司。

  购销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1993年5月下旬, 交货地点为广州黄埔港码头;价格暂定为每吨4800元;长发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40个工作日预付货款总额20%的定金给通能公司,如供方违约须付20%的违约金即480万元给需方。

  为落实进口货物资金,通能公司向中国投资银行重庆分行贷款,贷款期限为1993年3月26日至6月26日,月利率8.4‰, 逾期还贷按逾期金额利息的20%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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