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石油船舶公司诉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青海法烟海事初字第36号
原告: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石油船舶公司。住所地:山东东营桩西海港。
负责人:姜毓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耀晖,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石油船舶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宋修军,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石油船舶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青岛大洋船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会昌路4号。
法定代表人:闫志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济晓,青岛大洋船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陆建新,青岛大洋船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石油船舶公司诉被告青岛大洋船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船舶触碰门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耀晖、宋修军,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济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5月15日,被告所属的“航海8号”轮在龙口胜利港靠泊时,由于操作失误,该轮碰撞了码头上原告所属的10吨门机,致使该门机部分受损,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后原告于2001年7月23日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2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等。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青海法烟海事初字第36号
原告: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石油船舶公司。住所地:山东东营桩西海港。
负责人:姜毓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耀晖,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石油船舶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宋修军,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石油船舶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青岛大洋船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会昌路4号。
法定代表人:闫志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济晓,青岛大洋船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陆建新,青岛大洋船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石油船舶公司诉被告青岛大洋船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船舶触碰门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耀晖、宋修军,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济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5月15日,被告所属的“航海8号”轮在龙口胜利港靠泊时,由于操作失误,该轮碰撞了码头上原告所属的10吨门机,致使该门机部分受损,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后原告于2001年7月23日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2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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