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建国等51名船员、原告吴德权诉秦皇岛市航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案情:
原告张建国等51名船员。
委托代理人门凤兰,秦皇岛市航运公司职工。
原告吴德权,男,“远征”轮船员。
委托代理人王蛟,天津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天津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航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韩百宁,总经理。
第一债权人秦皇岛市华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 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向辉,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债权人秦皇岛市新秦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河北大街东段64号。
法定代表人刘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宝胜,该公司职工。
第三债权人江阴市申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公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黄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亚南,江阴市申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第四债权人天津新港船厂。住所地天津市新港机厂街1号。
法定代表人高学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宝祥,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董英元,该厂职工。
第五债权人三联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沙嘴道40-50号荣丰工业大厦地下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理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 鹏,秦皇岛市航运公司职工。
第六债权人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908室。
负责人杨文贵,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佐明,北京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七债权人中国船级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皇城根南街40号。
法定代表人李科浚,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飞,中国船级社秦皇岛分社职工。
在原告张建国等52名船员诉被告秦皇岛市航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共计52案的审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02年7月30日公开拍卖了被告所属的圣文森特籍“远征”轮,保留船舶价款800万元。
天津海事法院已经以(2002)海商初字第147-149号民事判决书、151-160号民事判决书、162-167号民事判决书、169-174号民事判决书、178-183号民事判决书、185-189号民事判决书、191号民事判决书、194-195号民事判决书、197-205号民事判决书、207-208号民事判决书、211号民事判决书和2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应向52名原告支付在“远征”轮工作期间拖欠的陆地工资、海上工资、自修奖、开关舱费、扫舱费、航贴费、伙食费、加薪费、劳务费、取暖费、福利费、人身伤亡赔偿金共计4,934,466.08元。上述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张建国等51名船员。
委托代理人门凤兰,秦皇岛市航运公司职工。
原告吴德权,男,“远征”轮船员。
委托代理人王蛟,天津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天津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航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韩百宁,总经理。
第一债权人秦皇岛市华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 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向辉,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债权人秦皇岛市新秦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河北大街东段64号。
法定代表人刘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宝胜,该公司职工。
第三债权人江阴市申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公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黄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亚南,江阴市申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第四债权人天津新港船厂。住所地天津市新港机厂街1号。
法定代表人高学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宝祥,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董英元,该厂职工。
第五债权人三联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沙嘴道40-50号荣丰工业大厦地下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理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 鹏,秦皇岛市航运公司职工。
第六债权人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908室。
负责人杨文贵,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佐明,北京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七债权人中国船级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皇城根南街40号。
法定代表人李科浚,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飞,中国船级社秦皇岛分社职工。
在原告张建国等52名船员诉被告秦皇岛市航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共计52案的审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02年7月30日公开拍卖了被告所属的圣文森特籍“远征”轮,保留船舶价款800万元。
天津海事法院已经以(2002)海商初字第147-149号民事判决书、151-160号民事判决书、162-167号民事判决书、169-174号民事判决书、178-183号民事判决书、185-189号民事判决书、191号民事判决书、194-195号民事判决书、197-205号民事判决书、207-208号民事判决书、211号民事判决书和2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应向52名原告支付在“远征”轮工作期间拖欠的陆地工资、海上工资、自修奖、开关舱费、扫舱费、航贴费、伙食费、加薪费、劳务费、取暖费、福利费、人身伤亡赔偿金共计4,934,466.08元。上述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