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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诉湛江船务代理公司等无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案情」

  原告:华润纺织原料有限公司(香港)。

  被告:广东湛江船务代理公司(下称湛江船代)。

  被告:湛江纺织企业(集团)公司(下称湛纺公司)。

  被告:深圳经济特区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下称深圳公司)。

  1989年5月6日,原告与瑞士日内瓦NORSUDS.A.签订买卖合同,原告购买1905吨苏丹原棉,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27日,原告与深圳公司签订购棉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苏丹原棉1908吨,分两批交货。6月28日,深圳公司与湛纺公司签订棉花加工合同,约定由深圳公司以不作价形式提供原棉954吨,由湛纺公司加工成精纺,深圳公司负责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湛纺公司负责原棉从进口岸到工厂仓库的运输。7月24日,根据深圳公司的申请,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开出LC45089056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苏丹原棉数量954吨,单价为每磅0.73美元,价格条件为CIF湛江。10月11日,原告开出金额为1530596.11美元的即期汇票,连同包括一式四份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议付单证,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转交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要求深圳公司支付货款。根据提单记载,承运人为太平国际船务(私人)有限公司,承运船“科达。玛珠”(KOTA MAJU),提单编号为ZHAN/1,托运人为苏丹港棉花公司,收货人为凭苏丹喀士穆苏丹港棉花公司代日内瓦NORSUDS.A.棉花部的指示,装货港苏丹港,卸货港湛江,装载5023包,重量963583公斤苏丹原棉。NORSUDS.A.棉花部在提单上作空白背书。10月14日,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并通过深圳公司付款。10月20日,深圳公司因单据与信用证不符,通知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拒付货款。同日,中国银行深圳分行通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1989年10月11日,承运船“科达。玛珠”轮抵达湛江港。湛江船代为承运人委托的船务代理。10月18日,“科达。玛珠”轮卸货完毕,5023包苏丹原棉存放于港区仓库。深圳公司向湛江海关申报进口苏丹原棉。10月19日,湛江海关放行。10月20日,深圳公司向湛江船代办理提货手续,因无正本提单,湛纺公司向湛江船代出具保证函,保证承担深圳公司凭副本提单提货可能产生的责任。于是,湛江船代同意放行货物。10月23日,湛纺公司向湛江港务局办理提货手续,将货物从海关监管的港口仓库转运至湛江港务局货运公司仓库。10月31日,提货完毕。经深圳公司同意,湛纺公司于11月10日和20日共提取39包原棉以供试纺。1990年1月,湛纺公司根据深圳公司指示,将3031包原棉运往三水县纺织印染厂,1011包运往深圳蛇口,余下942包由深圳公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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