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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川7号”轮货损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提要:货物在目的港卸船后,经理货没有发现短少、残损或受污染,收货人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承运人提出货物受污染的通知。货物运至收货人仓库后,经检验受到污染。货物保险人向收货人赔偿后对承运人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收货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承运人发出通知,可以认定,承运人已按提单上所载明的良好状况交付货物,对货物交付后发生的货损不负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日本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THE  SUNI- TOMO  MARINE  & FIRE INSTURANCE CO.LTD)。

  被告:湖北省晴川轮船有限公司。

  1995年9月30日,被告所属“晴川7号”轮在广西防城港装载2 384.3 吨石灰石和1045.9吨散装滑石颗粒运往日本TAGONOURA港和ISHINOMAKI港, 船长分别签发了该两票货物的清洁提单。根据“晴川7 号”轮本航次货物积载图,该轮第一舱全部和第二舱后半部分别装载石灰石1200吨和1184.3吨,第二舱前半部装载滑石颗粒1045.9吨,第二舱前、后半部两种货物用两层隔水帆布分隔。上述1045.9吨散装滑石颗粒系托运人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贸易合同向日本住友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住友会社)提供的,价格条件为C&F,单价每吨73美元,总价款76,350.70美元。原告是该票货物的保险人。

  “晴川7号”轮于1995年10月16日到达第一目的港TAGONOURA,10月17日卸下第一、二舱石灰石共2384.3吨,经理货公司理货没有发现货损、货差。10月18日,“晴川7号”轮到达第二目的港ISHINOMAKI卸滑石。 货物直接卸到收货人住友会社卡车上,  并由卡车直接运往用户  ISHINIMAKI,  KAMI-TARUKU K.K公司仓库露天堆场。至10月19日,共卸下滑石1045.9吨。经日本理货公司ALL NIPPON CHECKERS CORPORATION,TOHOKUBRANCH理货,没有发现货物发生短少、残损或受污染,大副和理货员均在理货报告上签名。10月25日,住友会社向检验公司JAPAN MARINE SURVEYORS & SWORN  MWASURERS ASSOCIATION申请货物检验。12月7日,检验公司作出了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记载:通过目测检查可发现货物中夹杂大量的方形石块,经检测硬度大于滑石,被确认为石灰石;收货人于11月1日、2日试图用过筛的方法滤除石灰石未获成功,用手工清理则费用将高于货物价值;滑石用作造纸原料,而石灰石将影响产品质量,用户拒绝接受货物;收货人与用户协商后,同意将货物无偿送给用户;货物污染的原因发生在防城港装货过程中。检验报告所附的照片可清楚辨认石灰石与滑石颜色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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