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海事案例 >
关于利伯格斯船务有限公司诉江南造船厂修船分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案情]

  原告:利伯格斯船务有限公司(RYDBERGS SHIPPING LIMITED )。住所地:232 Arch.Makarlos Apollo Court,6th floor,Suite 602,Limassol Cyprus(塞浦路斯)。

  被告:江南造船厂修船分厂 .住所地:上海市高雄路2号。

  1997年11月4日原告与马科春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光船租赁合同》,其中约定:光船承租人为马科春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光船租赁经纪人为马科春船务贸易有限公司,船东为利伯格斯船务有限公司,船舶名称为“夏梦”轮;不论是否在1997年11月5日已经交船,船舶租金均从1997年11月10日起,按每日3,500美元计算,承租人应在每月初预付全月租金;在任何到期船舶租金超过连续七天未能支付的情况下,船东无须作任何申明即有权向承租人撤回船舶。1997年11月4日,原告与马科春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光船租赁合同附加条款》。约定:船东应在按照《光船租赁合同》行使撤船权前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以便给承租人最后一个机会补偿其过失或错误。

  1998年7月17日,被告受委托修理“夏梦”轮,与马科春船务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了《交船确认书》和《“夏梦”轮修理款项确认书》,证明:“夏梦”轮于1998年8月13日至10月2日在被告处修理。1999年7月“夏梦”轮抵湛江港履行马科春船务贸易有限公司与租家签订的船次租船合同,马科春船务贸易有限公司已委托中国湛江外轮代理公司作为“夏梦”轮在湛江港的代理,负责办理船舶进出湛江港的有关手续。1999年7月8日被告以原告、马科春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和马科春船务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夏梦”轮修船费为由,申请海事法院院扣押“夏梦”轮。7月12日,海事法院在湛江港对“夏梦”轮实施扣押。“夏梦”轮被扣押后,马科春船务贸易有限公司积极与被告协商,以求船舶尽早释放。中国湛江外轮代理公司代表马科春船务贸易有限公司为船舶运送配件、补充给养。针对上述拖欠修船费纠纷案,海事法院作出了(1999)广海法商字第75号判决书,判决马科春船务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修船费350,000美元及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从1999年6月22日起计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驳回被告对马科春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和原告关于马科春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和原告应对“夏梦”轮修船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原告利伯格斯船务有限公司诉称:1999年7月12日,广州海事法院应被告的申请,扣押了原告所属的“夏梦”轮,责令原告提供420,000美元的担保。之后,被告以原告、马科春船舶管理有限公司(MEDFORTUNE SHIPMANAGEMENT S.A.)和马科春船务贸易有限公司(MEDFORTUNE SHIPPING & TRADING S.A.)拖欠“夏梦”轮修船费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由此转为诉讼中财产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被告的扣船申请显属错误,其理由是1、原告与被告未曾签订任何形式的修船合同,原告对被告不负有支付修船费的义务;2、与被告签订“夏梦”轮修船合同的是马科春船务贸易有限公司。尽管马科春船务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负有支付修船费的义务,但原告已于1999年5月28日终止原告与马科春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 “夏梦”轮光船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在被告申请扣押“夏梦”轮时,马科春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与马科春船务贸易有限公司均不再是“夏梦”轮的承租人或经营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夏梦”轮被扣押期间原告遭受的船期损失342,000美元(截止1999年9月8日,船舶实际被扣押57天,按每天6,000美元计算)及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损失(从1999年7月13日起计算),并承担扣船费用和诉讼费。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