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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发展公司诉上海港汇山装卸公司海运货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案情」

  原告:上海联合发展公司。地址:上海市南阳路183弄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振东,总经理。

  被告:上海港汇山装卸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树浦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善援,经理。

  被告:福建省平潭县东庠沿海运输社。地址:平潭县东庠乡沃底。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经理。

  被告: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黄埔仓库。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尾。

  法定代表人:李发昌,经理。

  1990年3月2日,原告上海联合发展公司(下称联合公司)与被告上海港汇山装卸公司(下称汇山公司)协商托运镀锌管事宜,并填写了两张由汇山公司提供的货票。货票主要内容是托运五种规格的镀锌管68件,129.505吨,从上海港至广州港,货物须于3月20日前运达,且理货时须分清规格。3月6日,该货物从上海市金属材料公司市光路仓库和上海储运公司政民路仓库出仓,由上海市汽车运输服务公司运往被告汇山公司码头仓库,经点数入库待运。此后,汇山公司先后安排“成功421”轮和“浙舟222”轮运输未果。3月18日,汇山公司安排福建省平潭县东庠沿海运输社(下称东庠运输社)所属“芦海101”轮承运该票货物,并通知了原告。3月19日,联合公司与汇山公司签订协议:一、联合公司责任为:按实填报货物的数量和规格,负责将货物运送到汇山公司的库场(码头),负责非汇山公司操作所引起的货物重量、质量和数量责任;汇山公司责任为:负责组织上海港至广州港的接运船舶,负责货物的验收、保管并与船方交接,提供必要的机械和库场,做好接卸、转运工作。二、运费按协议价计收,实行港口包干费加协议运费方式,每吨人民币75元。三、有关货运质量问题按交通部规定处理。

  3月20日,东庠运输社所属“芦海101”船,在汇山公司安排下装载上述货物,当日装船作业完毕。船方与汇山公司办理的《货物交接清单》记载:镀锌管68件,重129.505吨。3月27日,该船在上海港申请出口,4月1日开航。4月12日,该船抵达广州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黄埔仓库(下称黄埔仓库)码头。4月16日,货物卸载入库,船方与广州市天河区前进码头办理交接手续后启航,由广州市天河区前进码头与黄埔仓库办理《周转货物进出仓凭证》。该凭证记载:来货数量:镀锌管68件,重129.505吨。4月17日,黄埔仓库通知收货人深圳市沙头角旅游公司贸易部提货。4月24、25日,收货人在黄埔仓库办理提货手续,并在填有镀锌管68件而未填重量的《货物出仓记录》上签收。提货时,收货人请求复磅。复镑结果:镀锌管69件,122.528吨。5月22日,广州市黄埔区公证处对此复磅结果出具了公证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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