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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诉广东省港澳航运公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提要:承运人将同一托运人托运的不同目的港的两批货物错运,货物被推定灭失。托运人向承运人索赔货物损失和其他损失,承运人反诉要求托运人支付运费。法院认为,承运人应承担错运货物的责任,赔偿托运人货物损失,但是不因错运货物而免除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港澳航运公司(以下简称港澳公司)。

  1995年2月14日,南华公司向港澳公司托运一批聚乙烯绳。托运单记载:件数3 367件,每件净重5.94公斤;规格为16MM和18MM;装一个40英尺货柜;起运港广州,转运港为香港,目的港为达曼;运费预付,金额2850美元;合同号94-ND—0009.港澳公司承运后签发了编号为 PCKG941195 的提单。2月16日,南华公司向港澳公司托运另一批聚乙烯绳。托运单记载:件数为3145件 ,每件净重为6.36公斤,毛重为6.38公斤,共重20,065.10公斤。 规格为 2、3、4、5、6、7、8、10MM;合同号为94-ND-0010;装一个40英尺货柜;起运港为广州,转运港为香港 ,目的港吉达(JEDDAH);运费预付, 金额2600美元,。港澳公司签发了编号为PCKG941194 的提单。 南华公司收到提单后,交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议付货款,但因单证与信用证的要求有不符点,开证行拒付。根据南华公司的要求,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于1995年5月4日将全套正本提单退回给南华公司。

  1995年4月1日,南华公司收到达曼港客户的传真 ,得知货物发生错运 ,目的港为达曼港的 PCKG941195号提单项下的货柜运到了吉达港 ,而目的港为吉达港的 PCKG941194 号提单项下的货柜运到了达曼港。南华公司即与港澳公司协商。南华公司提出,吉达客户同意在错运到达曼港的货物运回吉达港后,接受两个货柜的货物,要求港澳公司将错运到达曼港的货柜运回吉达港。港澳公司承认货物错运的事实,同意将错运到达曼港的货柜运回吉达港并承担运输费用,但要求南华公司交回提单,以便通知二程承运人放货给南华公司的客户,由客户办理提货、退关、转运手续。4月11日, 南华公司通知港澳公司 ,“在我方收到银行退回的提单前,请尽早电传吉达, 通知客户收货。我们收到退回的旧提单后,保证及时送回。”4月25日, 南华公司又传真通知港澳公司,“鉴于我方吉达客户从五月一日起放长假,为能在该日前让客户收到上述货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我方请求贵方给予大力支持与合作,向吉达客户去电,通知收货。同时,我方保证在五月一日前将旧提单退回贵方。但港澳公司坚持要收到南华公司退回提单后才通知放货。5月月9日,南华公司将提单交回给港澳公司。5月12日 , 港澳公司传真通知二程承运人放货。但其后一直无人提货,货物也没有转运往吉达港。6月29日,南华公司通知港澳公司,称:”至今贵司尚未将达曼的1个40‘柜拉到吉达港。由于时间拖延太长,码头仓租费用昂贵,现收货人正式通知不再收货“。要求港澳公司赔偿损失。9月25日, 港澳公司发函通知南华公司:”贵司委托我司承运的2X40’货柜已于1995年4月3日到达目的地, 由于收货人没有正本提单而拒提货。后来我司于五月十一日按贵司指示,作出电报放货给收货人,但直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人提货。由此而在目的地产生了仓租及柜租。请贵司在发信日期起三天之内对货物作出处理措施,否则,即视为贵司自动放弃对上述货物的拥有权及处置权。“在本案开庭审理时,港澳公司声称,不知道上述两个货柜的货物是否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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