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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轮船实业总公司诉武汉市东西湖航运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案情」

  原告:湖南省益阳轮船实业总公司(下称轮船公司)。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航运公司(下称航运公司)。

  第三人:铁道部大桥工程局(下称大桥局)。

  武汉长江公路桥工程位于长江中游武汉市区的长江水域。为保证施工,主管机关武汉长江港航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自1990年12月3日起先后颁布了《武汉长江公路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武汉长江公路桥水上施工航行通告》(下称《航行通告》)、《关于变更武汉长江公路桥航行规则的通告》(下称《变更通告》等特别规定。《暂行规定》规定,通过公路桥施工水域的机动船舶的船长(正驾驶)、轮机长(正司机)应亲自指挥操作;各类船舶(队)应具有良好的操纵性能,确保安全通过施工水域;上行时,航速每小时不得低于4公里;船舶通过施工水域应依次行驶,相互间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禁止追越或齐头并进。《航行通告》调整施工水域范围为,公路桥轴线上游900米,下游750米;同时规定双向通航航道:11号墩中心南侧40米至12号墩中心北侧40米之间,航标标示宽度为320米;小轮上水航道为:10号墩中心南侧40米至11号墩中心北侧60米之间,航标标示宽度为80米;上水小轮航道为200匹马力以下船舶(队)航行通道,其他船舶不得进入;200匹马力以下船舶(队)航行此通道,根据船舶(队)的技术情况,航行确有困难,安全难以保障的,可从双向通航航道内通过;船舶通过施工区段,应加强联系,辩明航道情况,注意施工区段船舶动态,谨慎操作,确保安全通行。《变更通告》进一步重申200匹马力以下的上行船舶(队)在小轮上行航道内行驶,禁止追越或齐头并进。

  轮船公司所属湘航6103号船队,拖轮额定功率185匹马力,于1993年7月4日顶推4驳编组成燕形顶推船队,其中队首为61123、61124号两重载驳船(载重209.69吨),尾帮61143、61144号空船驳,由船长指挥操作,约1400时驶入武汉长江公路桥施工水域平桥墩沿小轮上行通航航道上驶,1425时驶至长江公路桥11号墩定位船。航运公司所属东申201号船队,拖轮功率240匹马力,以一列式队形顶推4-01、4-02两重载驳船,实载900吨,自长江下游巴河港驶往武汉港。7月4日由船长指挥操作,进入武汉长江公路桥水域时,尾随湘航6103号船队约200米沿小轮上行航道行驶,过大桥轴线后车速由1450转减至800转,几分钟后又开常车。1425时,东申201号船队左舷艏部与湘航6103号船队右舷舯部接触,碰撞概位位于武汉长江公路桥10号至11号桥墩间桥轴线上游约800米工程水域。碰撞后,湘航6103号船队失控倒头,后横置于大桥工程10号墩上游定位船,船队断缆后61123号驳翻沉;东申201号船队散队后艏驳横置于小轮上行航道右侧导向工程船首,另一驳船同拖轮一起困于10号墩上游定位船边。主管机关及大桥局组织对遇难船舶进行了救助,并取得一定效果。该事故造成大桥局10号墩上游定位船损失802595.92元;轮船公司船舶及货物损失627003.99元;救助费10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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