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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胜狮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诉王建民、刘彦福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当事人名称」

  原告:上海胜狮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王建民

  被告:刘彦福

  「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广和公司欠付原告疏港包干费65000元,经催讨广和公司于1998年6月4日支付给原告25000元,余款40000元多次催付未果。1999年12月广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致函原告,称其此次出借公司名称给他人使用,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属实。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疏港包干费40000元和逾期违约金7792元(从1998年4月30日至2000年8月31日),并判令被告王建民、刘彦福对公司进行清算,如有多余资产应支付原告上述欠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疏港作业申请单;2、进口货物出库申请单;3、出场日报表8份;4、结帐登记表;5、广和公司副总经理名片复印件;6、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帐单存根单和记帐联。上述证据证明原告为广和公司货物提货、疏港以及垫付费用的事实。7、1998年4月30日原告开具的65000元疏港包干费发票;8、广和公司提货时所押的空白支票;9、1998年6月4日支付给原告25000元的进帐单;10、1999年12月13日广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给原告的致歉函;以上证据证明广和公司欠原告65000元费用,后支付了25000元,但其余40000元至今未付。11、广和公司工商基本信息;12、核发《营业执照》通知单;13、变更办公场所的申请书;14、房屋租赁协议书;15、快递详情单;16、原告2000年6月21日的催付函,以上证据证明广和公司的工商登记及原告催付疏港费的情况。1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明分局关于正在制作吊销广和公司营业执照决定书的说明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未申报年检,工商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18、申请开业登记事项及合伙经营协议书。证明广和公司是由王建民、胡轶彬、顾杰三人根据经营协议,共同投资的私人合资有限公司;19、出资转让协议书,原由胡轶彬、顾杰的股份转让给王和宝、陈珠娜;20、资信证明及验资报告,证明广和公司有45万元货币资金、5万元的办公用品,共有50万元的资信能力。21、董事长王建民,董事陈珠娜、胡轶彬、顾杰、王和宝的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证明公司的组成人员。22、1993年上海宝山审计师事务所的年检审计鉴证报告及验证资金报告,证明广和公司的注册资金只到位30万元;23、1994年上海宝山审计师事务所的年检审计鉴证及验证资金报告,证明广和公司注册资金到位38万元;24、1996年3月15日董事会决议,王和宝和陈珠娜所持的广和公司的股份各5%,赠予王建民、刘彦福,由此王建民股份为95%,刘彦福为5%.25、1995年度的广和公司审计鉴证报告,注册资金已为50万元;26、1996年公司董事会成员情况证书,董事长王建民;27、广和公司重新发照及变更登记审核表;28、迁移办公地址的董事会决议及申请批准表;29、股东刘彦福的履历表。上述材料反映了广和公司的工商登记的变更以及股东的变化情况。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合法、有效,应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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