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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台门船厂诉舟山市木材公司六横联
www.110.com 2010-07-24 15:02

  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台门船厂(下称台门船厂)。

  被告:舟山市木材公司六横联合供应站(下称六横供应站)。

  被告:付圣祥。

  第三人:王汉国。

  1993年5月15日,舟山市普陀区台门镇田岙渔业村(下称田岙渔业村)因欠六横供应站135929.64元木材款,将其所有的浙普渔18103号船抵押给六横供应站,约定如到期不履行债务,六横供应站有权处理该抵押船舶。同年6月17日,田岙渔业村因欠原、被告三方的债务无力归还,经征得原、被告三方的同意,将其浙普渔18103号船作价26万元抵偿给原、被告三方,其中抵偿给原告台门船厂7万元,抵偿给被告六横供应站14万元,抵偿给被告付圣样5万元。原、被告三方均开出了收到欠款的收据给田岙渔业村,各自的债权债务清结。当天,田岙渔业村将浙普渔18103号船交给了原、被告三方,并由六横供应站派人上船管理。同年8月9日,六横供应站经理打电话给台门船厂厂长,称:王汉国要买船,船价19万元,款不能一次付清,你们意见如何?台门船厂表示不同意按此价出售。同月25日,六横供应站在未告知台门船厂和付圣祥的情况下,即将浙普渔18103号渔船以1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王汉国。得款后,六横供应站付给付圣祥5万元,其余14万元自己所得。王汉国买船后,于同年9月23日依法办理了船舶户口簿。台门船厂获悉后,经向六横供应站交涉未果,即起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确认六横供应站与第三人王汉国的船舶买卖无效,判令二被告返还其受偿的船款7万元及偿还该款利息12960元。

  六横供应站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站依抵押协议出卖渔船是合法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付圣祥辩称:本人5万元债权清楚,理应得到偿还。本人没有参与卖船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审判」

  宁波海事法院审理认为:田岙渔业村积欠原、被告债务属实,以其所有的渔船折价抵债并无不当。1993年6月17日,田岙渔业村及原、被告均开具了收、付款收据,26万元船款与26万元债务相抵,帐目清结,浙普渔18103号船转为原、被告三方共有,田岙渔业村与六横供应站原签订的抵押协议终止。六横供应站未征得台门船厂同意,将渔船卖与他人,所得船款与被告付圣祥按债权分配,致原告台门船厂7万元债权分文无得,系属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六横供应站以抵押证书主张抵押优先权,其抗辩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付圣祥没有参与卖船,所得船款在债权数额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第三人王汉国购船后生产已一年多,且已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所购船舶不宜返还。原告要求被告六横供应站赔付抵债船款7万元及偿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其它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1994年9月9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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