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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国宇因用餐时使用的卡式炉气罐爆炸致残诉春
www.110.com 2010-07-24 09:50

    「案情」

    原告:贾国宇,女,19岁,中学在校学生。

    被告: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下称气雾剂公司)。

    被告: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下称厨房用具厂)。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下称春海餐厅)。

    1995年3月8日19时许,原告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被告春海餐厅聚餐,春海餐厅提供给他们使用的炉具为被告厨房用具厂生产的YSQ-A“众乐”牌卡式炉,提供的燃气为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罐装“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贾国宇等人使用完第一罐,换置第二罐继续使用约10分钟时,使用中的气罐发生爆炸,致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经当即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二医院治疗,诊断为:面部、双手背部深2度烧伤,面积为8%。

    从1995年3月8日至4月29日,贾国宇共住院治疗52天。住院期间应支付治疗费12950.70元,其中已由春海餐厅垫付6703.50元;住院期间经医嘱购置的营养品费用为3809.48元;致伤后的护理费为7051.50元;交通费4293.90元;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3559.35元。上述费用共计31664.93元。

    贾国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事故发生使我面部及双手严重烧伤。现我容貌被毁,手指变形,留下残疾,不仅影响学业,而且给我的身体、精神均造成了极大痛苦。要求气雾剂公司、厨房用具厂和春海餐厅共同赔偿医疗费、治疗辅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学习费等37711.63元,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今后生活补助费51840元、未来教育费2万元、恢复治疗费30万元,手术整容费60万元及残疾赔偿金65万元。共计1659551.63元。

    气雾剂公司辩称:春海餐厅使用的卡式炉气罐系我公司组装生产,气液、气罐均从生产厂家所购买。现无证据证明此次事故是因我厂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炉具漏气出现小火所造成的,与气体成份无必然联系。我公司的产品质量合格,贾国宇起诉我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厨房用具厂辩称:我厂严格按照国家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部、轻工业部1984年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家用煤气灶技术要求的部分标准生产的卡式炉,经轻工业部日用五金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为合格产品。该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中已明确要求使用中国液化石油气安全公司所检验的液化丁烷瓦斯。气雾剂公司灌装的气液不符合上述标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故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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