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民政局代交通事故中身份不明的遇难者索赔获得成功,法院日前判决肇事司机赔偿无名死者近34万元。
2005年10月31日晚11时,一名在浙江05省道桐庐境内步行的男子与迎面驶来的一辆轻型货车相撞。肇事司机随后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但其最终因头、胸部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在车辆行驶途中打瞌睡,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过多方调查,死者的身份一直无法认定,遗体也无人认领。桐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如果日后死者家属出现并提出索赔,这时肇事司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都会发生不可预料的变化。考虑到今后可能出现的索赔不但难以诉讼,判决的结果还可能难以执行,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便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局代为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
2006年9月,桐庐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县民政局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参与诉讼,向肇事司机索赔死亡赔偿金32.5万余元和丧葬费1.3万余元。
经过几个月的审理,法院除判决肇事司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外,还支持了县民政局的全部民事赔偿要求,判令司机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33.8万余元。法院的判决要求,这笔款项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桐庐县民政局提存保管。
虽然此前在江苏省高淳县也曾出现过类似的案件,但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原告资格的规定,驳回了县民政局的起诉。据了解,在桐庐一案中,法院认可民政局原告身份的依据,是浙江省的一部地方法规和县编制委员会的一份证明。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在浙江全省均未设立这一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下,桐庐县编制委员会出具了一份证明,称社会救助的政府职责由民政部门负责履行,这使民政局的原告身份最终得以认可。
法律界人士指出,正是浙江省的规定,使桐庐案出现了与高淳案完全不同的结果,虽然两个案件的判决都于法有据,但对利益相关人的保护却呈现出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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