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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铁路专业分行营业部诉河南竹
www.110.com 2010-07-23 17:1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经终字第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竹林安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庆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树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家生,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铁路专业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1号。

  负责人葛焕昌,该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建锋,该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彭光亚,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皮埃特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竹林安特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林安特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铁路专业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郑州皮埃特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皮埃特罗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豫经初字第38号经济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天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贵祥、徐瑞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静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5年10月5日,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建总信字〈1993〉第78号《关于下达1993年度第五批科技开发专项贷款计划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对建行郑铁分行下达的对皮埃特罗公司科技开发专项贷款1520万元的计划,与皮埃特罗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皮埃特罗公司向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申请借款,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经审查并根据土地抵押和担保同意发放贷款。借款金额为 1520万元,期限自1995年10月5日至1998年10月5日,用途为皮埃特罗公司在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建高档面料生产线,月息11.25‰,按季结息,利息一年一定,一年期满时,根据当时相应的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的利率。借款本息和费用,由竹林安特公司作为保证人,并由皮埃特罗公司提供67.5亩土地证和4261.8平方米房产证作抵押担保。同日,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又与竹林安特公司、皮埃特罗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保证金额为152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清偿方式,保证期限为从主合同生效开始至合同失效时止。除信誉担保外,皮埃特罗公司另有67.5亩土地证和4261.8平方米房产证作抵押。上述两份合同均由签订合同的各方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合同签订次日,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即将1520万元以转帐支票方式转给皮埃特罗公司在该营业部开立的存款户上。同年10月27日,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扣收皮埃特罗公司原贷款700万元(该笔贷款尚未到期),并于1996年7月31日又扣收 200万元及1995年10月27日至1996年6月21日的利息1577604元,皮埃特罗公司用上述贷款还其债务239.15万元。合同到期后,皮埃特罗公司未清偿借款债务。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遂于1999年3月10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皮埃特罗公司偿还贷款1300万元及其利息 3955548.55元(截止1998年12月20日),并承担诉讼费用,竹林安特公司对归还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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