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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宜禾钱柜娱乐有限公司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3230号

 

 

    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Universal&nbspMusic&nbsp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北京道1号15字楼。

    法定代表人洪迪,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中,男,汉族,1976年4月24日出生,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1楼1门107,109号。

    被告北京宜禾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华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慧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唱片公司)诉被告北京宜禾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禾钱柜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球唱片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春飞、李中,被告宜禾钱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慧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球唱片公司诉称:原告于2004年11月26日在被告宜禾钱柜公司经营的钱柜KTV,发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这些作品为:张学友演唱的1、悲与喜;2、释放自己;3、不想这是场戏。原告作为上述三首作品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被告以上述方式使用,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放映原告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 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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